如何撰寫在中國執行外國判決的申請——在中國收集判決書的突破系列(六)
關鍵要點:
- 2021 年會議摘要概述了在中國執行外國判決的申請中應包含的內容。
- 申請書除當事人和外國判決的基本情況外,還應當說明被申請人財產的狀況和所在地,以及外國判決在中國境外的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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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國出台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涉外判決執行司法政策,開啟了中國判決收集的新時代。
司法政策為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以下簡稱“2021年會議紀要”,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法院(SPC)於 31 年 2021 月 XNUMX 日。
作為“中國系列裁判文書收集突破',這篇文章介紹了36年會議紀要第2021條,概述了在中國執行外國判決的申請中應包括的內容。
2021年會議摘要文本
36年會議紀要【申請書】第三十六條:
“申請書應說明:
-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為自然人的,申請書應當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住所、身份證件號碼; 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應當註明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 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名稱、判決案號、訴訟開始日期和判決日期;
- 具體要求和理由;
- 被申請人財產狀況、所在地以及判決在中國境外的執行情況; 和
- 其他事項需要澄清。
解讀
一、當事人的身份信息
此外,中國法院通常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其身份證明,並在身份證明簽發國進行公證,並由中國駐該國有關使領館認證。
二、 外國判決信息
申請書應當包括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的名稱、判決的案號、訴訟開始日期和判決日期。
此外,申請人最好對以下兩點作出特別說明:
1、是否缺席判決; 和
2、判決是否生效。
關於申請人如何證明這兩個事項的詳細信息,請參閱我們的帖子“在中國執行外國判決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三、 申請的要求和理由
對於請求,申請書應當明確申請人希望中國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哪一部分。 如果申請既是承認又是執行的,申請人應當具體說明其尋求執行的金錢義務的數額。
在理由方面,申請應說明中國法院應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原因。 例如,最好包括以下理由,
(一)中國與被判決國之間是否有相關國際條約或雙邊協定,或者中國與被判決國之間是否存在互惠關係;
2. 外國判決不屬於本條約或雙邊協議規定的可以拒絕承認和執行判決的情形,如果有上述國際條約或雙邊協議的;
3. 外國判決不屬於會議紀要規定的可以拒絕承認和執行判決的情形,如果存在互惠關係; 和
4. 外國判決不違反中國法律基本原則和中國公共利益。
有關上述事項的詳細討論,請參閱我們的其他相關帖子。
四。 外國判決的執行情況
1.不重複執行
申請人還需要說明外國判決是否已經全部或部分執行,以表明申請不會造成重複執行。 重複執行是指中國法院對已執行的外國判決的任何部分重新承認和重新執行。
2、執行過程中不存在違反和解協議的情況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執行外國判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人向中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不應與該和解協議相抵觸。
例如,申請人在和解協議中約定免除被申請人部分債務的,申請人不得再次向中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債務。
五、被申請人財產狀況及所在地
1. 房產的可用性
申請書一般應當說明被申請人是否有財產,是什麼財產。 這是因為財產的可用性決定了執行程序的前景。
根據中國法律,如果法院在啟動執行後發現被申請人沒有可執行財產,將終止執行。 當然,如果申請人此後發現被申請人有可執行財產,申請人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允許申請人大致概述被申請人財產的可能狀況,並在啟動執行後請求法院對被申請人財產進行更具體的調查。 法院可以採取廣泛的手段來獲取有關財產的更準確信息。
2. 物業位置
財產所在地決定受理申請的中國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
根據管轄規則,在中國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應當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請人財產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申請。
如果被申請人的住所地不在該法院的管轄範圍內,中國法院將僅根據被申請人的財產所在地確定相關的管轄範圍。 在這種情況下,您需要證明該物業位於中國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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