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發布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外國判決執行司法政策——中國裁判文書收集的突破系列(一)
關鍵要點:
- 儘管司法解釋的製定似乎已被擱置,但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現在已通過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具有實際影響的會議紀要來表達其對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看法。
- 具有里程碑意義的 2021 年會議紀要特別闡述了中國法院將如何處理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申請案件,開啟了中國判決收集的新時代。
- 17年會議摘要共有2021篇文章為中國法院審查外國判決相關申請提供了詳細指南,包括審查標準、拒絕理由和事前內部批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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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高人民法院(SPC)在 2021 年 XNUMX 月發布的會議紀要中詳細闡述了中國法院將如何處理涉及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案件。
司法政策為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以下簡稱“2021年會議紀要”,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法院(SPC)於 31 年 2021 月 XNUMX 日。
作為“中國系列裁判文書收集突破',本帖介紹了39年會議紀要第2021條,其中規定了申請人在中國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案件中是否可以尋求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規則。
一、會議總結是什麼?
這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會議總結是“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座談會會議紀要”(以下簡稱“2021年會議紀要”,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於31年2021月XNUMX日發布。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什麼是中國的“會議紀要”及其對中國地方法院審判工作的影響。
正如我們介紹的 之前的帖子,中國法院不定期發布會議紀要,對法官的審判工作起到指導作用。 但是,會議紀要不像司法解釋那樣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只代表了廣大法官的共識,與通行的意見相近。 有關會議摘要的更多信息,請閱讀“中國法院會議紀要如何影響審判?“。
根據 前面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關於2019年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性質的意見,會議紀要不是司法解釋,因此法院,關於一方面,不能將其作為判斷的法律依據,但另一方面,可以根據“法院意見”部分的會議紀要,對法律適用進行推理。
《2021年會議紀要》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0年2021月XNUMX日召開的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座談會,綜合各方意見,編寫而成。
它代表了中國法院對中國跨境商事海事訴訟的共識,涵蓋20個事項,其中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佔總篇幅的15%。 由此可見,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是其中最重要的環節之一。
此前,我們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曾試圖就此事起草專門的司法解釋。 如果實現這一點,這部對地方法院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司法解釋將為法院審查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申請提供詳細的指導。 然而,這一行動似乎已被擱置。
最高人民法院現在藉助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具有實際影響的會議摘要來表達其在該領域的觀點。 它似乎選擇了一種解決方法。
2021年會議總結的要點如下。
二、 會議紀要對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有何看法?
會議紀要以 17 篇文章闡述了中國法院對此問題的看法,包括:
1. 中國法院對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申請的審查標準及其適用範圍;
2.申請人應向哪個中國法院申請;
3、申請人應當提交哪些申請材料;
(四)申請人的申請書應當包括的內容;
5、法院如何向被申請人送達材料;
六、法院如何處理被申請人的管轄權異議;
七、申請人如何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保全措施)?
八、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法院如何處理;
9. 外國法院出具的哪些法律文書可以視為“外國判決”;
10、中國法院如何認定外國判決是否有效;
11、中國法院不能確認外國判決的真實性和終局性的怎麼辦;
12、中國法院如何認定判決地所在國與中國之間是否存在互惠關係;
13、中國法院如何處理外國判決中的懲罰性賠償;
14、中國法院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拒絕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
15、中國法院應如何處理違反仲裁協議的外國判決;
16、申請人撤回申請,中國法院應如何處理; 和
17. 地方法院如何在上至最高人民法院的層級鏈條中報告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案件(也稱為“事前內部批准機制”)。
我們將在系列的後續文章中對這些要點進行更詳細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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