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內亂中的貨運代理費糾紛
案例分析:內亂中的貨運代理費糾紛

案例分析:內亂中的貨運代理費糾紛

案例分析:內亂中的貨運代理費糾紛

在這起海上貨運代理合約糾紛中,一家參與也門公路建設項目的中國工程公司因聲稱不可抗力而未能支付約定付款,面臨某貨運代理公司的法律訴訟。本分析深入探討了上海海事法院的判決以及被告辯護的複雜性。

  • 背景

該工程公司與貨運代理簽訂了從上海到也門荷台達港運輸161輛車輛和設備的合約。儘管交付成功,但該工程公司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付款協議,理由是也門內亂以及未能及時收到沙烏地阿拉伯專案基金的資金。

在庭審中,被告主要提出了兩個觀點。首先,他們聲稱未收到兩套報關單作為不付款的理由。其次,被告以也門內亂造成的不可抗力為由尋求豁免。

  • 法院的判決

報關單:法院根據未清償的報關單,裁定被告不付款的理由不成立。原告已履行合約義務,被告未付款導致原告採取扣押表格的自助措施,視為合法。

不可抗力:雖然內亂屬於不可抗力,但法院強調需要區分其對公路建設工程和貨運代理合約的影響。即使被告的不可抗力主張有效,法院也認為與未支付貨代費用無關。無法從工程項目中收回資金並不能免除被告在海運貨運代理合約下的付款義務。

  • 法律見解

法院引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強調了有關不可抗力的條款。明確不可抗力應與無法履行具體合約義務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上海海事法院在維持原告訴訟時開創了先例,強調即使相關項目中確實存在不可抗力事件,也不能免除當事人履行明確的合約義務的責任。該裁決強調了明確合約條款的重要性以及不可抗力事件與相關具體合約違約之間直接聯繫的必要性。

Photo by 馬特·本森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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