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申請執行外國判決的地方——在中國收集判決書的突破系列(八)
關鍵要點:
- 2021年會議紀要對外國判決在中國境內承認和執行案件的管轄權補充規定。
- 管轄權的一般規則是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強制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中國法院有管轄權。
- 作為補充管轄規則,申請人住所地的中國法院為管轄法院。 本規則僅適用於外國判決在中國境內申請承認(而非執行或承認與執行同時執行)。
- 提起管轄權異議的時限對於在中國居住的受訪者為 15 天,對於不在中國居住的受訪者為 3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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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國出台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涉外判決執行司法政策,開啟了中國判決收集的新時代。
司法政策為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以下簡稱“2021年會議紀要”,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法院(SPC)於 31 年 2021 月 XNUMX 日。
作為“中國系列裁判文書收集突破',本帖介紹34年會議紀要第38條和第2021條,對中國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案件的管轄權作出補充規定。
一、在中國哪裡提出申請,向哪個主管法院提出申請?
2021年會議摘要文本
34年會議紀要第三十四條【管轄權補充規則-申請人住所地法院】:
“申請人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被申請人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其財產不在中國境內的,可以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申請人住所地法院。”
解讀
1. 2021年會議紀要對中國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案件的管轄權進行了補充規定。
2、一般管轄規則:被申請人住所地或強制執行財產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轄權。
作為管轄權的一般規則,申請人應當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可執行財產所在地的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
具體而言,根據本規則,申請人希望同時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
(一)被申請人在中國有住所的,可以由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或者
(二)被申請人的可執行財產位於中國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也可以對該案件具有管轄權。
如果被申請人及其財產不在中國境內,中國法院不能採取實際執行行動,因此不受理涉及執行的案件。
3、補充管轄規則:申請人住所地法院
如果申請人僅希望申請承認外國判決——例如離婚判決——而不涉及該判決的執行,則該案件不涉及中國法院的實際執行。 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適用補充管轄規則,將管轄權授予申請人住所地法院。
也就是說,申請人僅申請承認外國判決,而被申請人在中國沒有住所,財產也不在中國的,可以由申請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申請人有住所。
二、 如何質疑中國法院的管轄權
2021年會議摘要文本
38年會議紀要【管轄權質疑】第2021條:
“人民法院受理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的申請後,被申請人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異議; 被申請人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出異議。
人民法院應當對被申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 如果當事人對管轄權質疑的裁決不服,可以提出上訴。”
解讀
1. 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限
被申請人認為中國法院對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申請無管轄權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 具體來說:
(一)被申請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日內提出異議;
(二)被申請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2日內提出異議。
15天期限與在中國其他民事訴訟案件中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期限一致。 但是,30天的期限是為在中國沒有住所的受訪者提供的一個例外,以便他們有足夠的時間處理跨境事務。
2. 管轄權質疑的審查
中國法院對被申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進行審查後作出裁定。 該裁決可上訴。
在中國,質疑法院的管轄權並對其裁決提出上訴是被告/被告拖延訴訟程序的常用策略。 中國法院對此並不滿意,並試圖限制那些明顯惡意拖延訴訟的管轄權挑戰。 儘管如此,這種策略在實踐中仍然很常見。
因此,申請人需要注意,被申請人在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案件中也可能採取類似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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