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送達、撤回申請——中國裁判文書收集突破系列(十)
立案、送達、撤回申請——中國裁判文書收集突破系列(十)

立案、送達、撤回申請——中國裁判文書收集突破系列(十)

立案、送達、撤回申請——中國裁判文書收集突破系列(十)

關鍵要點:

  • 2021年會議紀要規定了在中國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案件立案、送達和撤回申請的規則。
  • 法院認為申請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將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受理案件後如發現情況,將裁定駁回申請。 兩種類型的裁決都可以上訴。
  • 只要滿足一定的要求,中國法院可以通過電子方式送達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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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國出台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涉外判決執行司法政策,開啟了中國判決收集的新時代。

司法政策為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以下簡稱“2021年會議紀要”,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法院(SPC)於 31 年 2021 月 XNUMX 日。

作為“中國系列裁判文書收集突破',本帖介紹了37年會議紀要第40條、第48條和第2021條,即在中國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案件的立案、送達和撤回申請的規則。

一、中國法院在立案時如何審理案件

2021年會議摘要文本

40年會議紀要【立案審查】第四十條:

“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並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案件已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後,申請人再次申請並符合立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解讀

一、什麼是立案審查

中國法院收到申請人的申請後,首先進行形式審查,確定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二、應具備哪些立案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判決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20年)》(法實〔2020〕21號)中規定了申請執行判決的立案條件。 2020)(以下簡稱《規定》,《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問題的規定(試行)(2020)》(法釋〔21〕XNUMX號))。 《規定》雖然針對生效判決的執行,包括已被我國法院承認效力的國內判決和外國判決,但對於確定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立案條件也具有參考意義。

據此,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立案條件如下:

  1. 申請表格式規範,信息完整。外國判決是2021年會議紀要中列舉的中國法院可執行的法律文件;
  2. 外國判決已經生效;
  3. 如果同時提出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外國判決應包含支付義務和履行義務(僅申請承認外國判決,不要求該條件);
  4. 申請人為外國判決確定的判決債權人或其權利繼承人或繼承人;
  5. 被申請人身份已知,且被申請人為外國判決確定的判決債務人;
  6. 響應者的可執行屬性是已知的;
  7. 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8. 被申請人未在外國判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
  9. 案件屬於受理法院管轄; 和
  10. 申請人提交所需的申請材料。

3. 不符合立案條件法院怎麼辦

法院認為申請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將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受理案件後如發現情況,將裁定駁回申請。 兩種類型的裁決都可以上訴。

經中國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後,申請人符合立案條件的,可以再次申請。 法院將受理申請並審查其對立案條件的滿意度。

二、 對答辯人的服務

2021年會議摘要文本

37年會議紀要【答辯人服務】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中將對方當事人列為被申請人。 雙方申請的,均列為申請人。

人民法院應當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意見; 被申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無住所的,應當自收到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意見。 被申請人未在上述期限內提出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查。”

解讀

一、答辯人是誰

在外國判決中,申請人的相對人為被申請人。 雙方申請認可的,均列為申請人。

2.申請人如何向被申請人送達流程

法院會將申請書副本按申請人提供的地址送達被申請人。 因此,建議申請人提供準確的被申請人聯繫方式。

如果被申請人在中國沒有住所,中國法院將按照有關雙邊條約或海牙送達公約的規定進行送達。

中國法院也可以通過電子方式送達,只要滿足以下要求(11年會議紀要第2021條):

(一)被申請人所在國法律不禁止電子送達的,中國法院可以採用電子方式送達訴訟程序,但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被申請人所在國是《海牙送達公約》締約國,根據該公約聲明反對郵寄送達的,推定不允許電子送達。 在這一點上,中國法院無法通過電子方式送達該程序。

3、被申請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意見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意見; 被申請人在中國沒有住所的,應當自收到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 被申請人未在上述期限內提出意見的,不影響中國法院的審查。

三、 撤回申請

2021年會議摘要文本

48年會議紀要第四十八條【退申請的處理】:

“在人民法院受理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裁定的申請但尚未作出裁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准許申請人的撤回申請。

人民法院雖裁定准許撤回申請,但申請人再次申請並符合立案條件的,人民法院仍應受理。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查詢程序的,視為申請人自動撤回申請。”

解讀

1.申請人可以撤回其申請

中國法院受理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申請但尚未作出裁定後,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該申請,中國法院可以據此裁定准許該申請。

2. 撤回申請不影響重新申請

儘管中國法院已裁定准許撤回申請,但申請人再次申請並符合立案條件的,中國法院應予受理。

3. 申請人的違約將被視為撤回申請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中國法院組織的調查程序的,中國法院可以認定其不參與,視為申請人自動撤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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