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SG在中國仲裁中的應用:以CIETAC為例
CISG在中國仲裁中的應用:以CIETAC為例

CISG在中國仲裁中的應用:以CIETAC為例

CISG在中國仲裁中的應用:以CIETAC為例

關鍵要點:

  • CIETAC 對 CISG 如何適用的研究揭示了其在中國仲裁中適用的來龍去脈。
  • 在貿仲委辦理的與《銷售公約》相關的案件中,近90%的《銷售公約》是根據《銷售公約》第一條第(一)項第(一)項適用的。
  • 如果當事人明確選擇CISG作為準據法,只要是中國法律下的涉外合同,貿仲仲裁庭應嚴格按照當事人的約定適用CISG,無論雙方是否有自己的約定。 CISG 締約國的營業場所。
  • 關於合同的效力這一《銷售公約》未涵蓋的事項,仲裁庭通常根據國際私法中最重要關係原則確定適用法律,並以此作為確定合同效力的依據。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是中國最受尊敬的國際仲裁機構之一,處理的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有關的案件數量最多。

CISG 數據庫 佩斯大學共記錄了 384 年至 1988 年期間 CIETAC 處理的與 CISG 相關的案件 2021 件。在 CIETAC 的仲裁裁決數據庫中,553 年至 2002 年期間與 CISG 相關的裁決有 2020 件。

因此,我們可以以貿仲委如何適用《銷售公約》為例,了解其在中國仲裁中適用的來龍去脈。

貿仲委副主任兼秘書長王承傑發表論文《CISG在CIETAC仲裁中的應用》,《人民司法》(31年第2021號)(<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在貿易仲仲裁中的適用)。

重點總結如下。

一、貿仲委如何適用《銷售公約》

1.自動申請

當事人的營業地在不同的CISG締約國,且當事人未排除適用CISG的,CIETAC仲裁庭將自動適用CISG。 CISG未涵蓋或未闡明的事項的準據法應根據國際私法規則確定。

據不完全統計,在貿仲委辦理的與《銷售公約》有關的案件中,近90%的案件都是依據《銷售公約》第一條第(一)項第(一)項適用的。

此類仲裁裁決的典型措辭如下:“仲裁庭注意到申請人的營業地在法國,被申請人的營業地在中國,而且法國和中國都是CISG的締約國。 . 同時,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均未排除在爭議合同中或聽證期間適用《銷售公約》的可能性。 因此,根據《銷售公約》第1條,《銷售公約》適用於申請人(其主要營業地在法國)與被申請人(其主要營業地在中國)之間的爭議合同”。

2. 協議申請

如果當事人明確選擇《銷售公約》作為準據法,只要是中國法律(具體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下的涉外合同,且根據《貿仲仲裁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無論當事人的營業地是否在《銷售公約》締約國,仲裁庭均應嚴格按照當事人的約定適用《銷售公約》。

此類協議的形式可以是銷售合同中的明確規定,在仲裁程序中明確說明適用《銷售公約》,或直接援引《銷售公約》提出索賠。

3. CISG適用優先

實踐中,營業地在不同締約國的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同時適用CISG和中國法律或適用中國法律的情況很常見。

(1) 當雙方同意同時適用 CISG 和中國法律時

CIETAC 認為 CISG 優先於中國國內法。 因此,仲裁庭將優先適用CISG。 對於《銷售公約》未盡事宜,仲裁庭將適用中國法律。

(二)當事人約定排他性適用中國法律時

在當事人約定排他性適用中國法的情況下,仲裁庭一般仍認為應優先適用《銷售公約》。 同時,由於當事人約定以中國法律為準據法,本公約未盡事宜,如合同效力等,適用中國法律。

4. 引用申請

如果爭議中的準據法不是《銷售公約》,仲裁庭也可以根據具體案件的要求援引《銷售公約》。

二、 CIETAC如何確定合同的有效性

CISG已明確表示不適用於合同的效力。 CIETAC仲裁庭通常先判斷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然後再確認合同是否可以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

仲裁庭通常會根據國際私法中最重要關係原則確定準據法,並以此作為確定其有效性的依據。

三、 CIETAC 如何識別重大違規行為

《銷售公約》第 25 條是關於重大違約的特別規定,限制了合同當事人因履行輕微缺陷而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仲裁庭認為,只有一方的違約行為給另一方造成損害,致使合同目的受挫,方可認定為重大違約,合同方可解除。

特別是,仲裁庭通常認為:

(1) 重大違約不同於以合同目的受挫為前提的一般違約。

(2) 買方不能僅以其中一項結果不理想為由主張賣方重大違約,除非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而合同的目的只能根據合同的內容來分析和理解,不能隨意擴展。

(三)明確未能達到當事人預期是或者主要是由於違約造成的。

(四)相關履約缺陷可以補救,或者守約方可以自行整改並向違約方索賠相應損失的,不構成重大違約。

(五)買賣合同的目的與合同的標的不同,而具有更廣泛的含義,包括一方當事人對合同項下達成的所有相互同意的期望,如買賣合同的時間、方式等。表現。

四。 CIETAC如何確定損害賠償

CIETAC仲裁庭對CISG損害賠償制度的解釋與2016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貨物銷售公約判例法摘要》基本一致。

五、貿仲委如何審查電子證據

2013年,中國撤銷了對《銷售公約》第11條的保留,即中國不再要求當事人訂立書面國際貨物銷售合同。 這意味著在與 CISG 有關的案件中,電子證據在中國已經可以接受。

仲裁庭尊重當事人通過電子郵件、在線聊天記錄、手機短信、微信、電子簽名、域名等電子數據交換訂立合同的商業慣例。

對於電子證據的真實性,CIETAC仲裁庭通常會判斷證據發送者的身份、來源的可靠性、連續性和完整性,並在考慮案件情況後做出是否接受證據的最終決定。事實和其他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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