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對《銷售公約》的適用
中國法院對《銷售公約》的適用

中國法院對《銷售公約》的適用

中國法院對《銷售公約》的適用

關鍵要點:

  • 由於中國保留了受《銷售公約》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約束的聲明,《銷售公約》在中國適用的情況只有兩種。 一種常見的情況是當事人的營業地位於不同的締約國(《銷售公約》第 1 條第 (1) (a) 款),另一種情況是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位於不同的締約國。在非締約國開展業務,但雙方選擇適用 CISG。
  • 正如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所指出的,UNCITRAL Digest of Case Law on the CISG 不被視為 CISG 的組成部分,不能作為中國法院審理案件的法律依據,但為了準確解釋CISG 的相關規定,中國法院可酌情參考摘要。
  • 對於CISG未涵蓋的事項,如合同效力、貨物所有權等,依據中國國際私法規則(如當事人意思自治規則),適用適用法律。

1988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CISG”)在中國成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第一批締約國之一。 那麼,中國法院如何適用《銷售公約》?

文章《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在中國法院的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在中國法院的適用)發表於《人民司法》(31年第2021期)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王海峰和西北政法大學學者張絲路,或許可以為我們提供一個視角來看待這個問題.

一、中國法院適用《銷售公約》的案件類型有哪些?

根據一個 聲明 中國製造,中國不認為自己受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約束。

因此,在中國適用《銷售公約》的情況只有兩種:

情形一:當事人的營業地在不同的締約國。

具體而言,中國法院將根據 CISG 第 1 條第 (1) (a) 款適用 CISG。

也就是說,中國法院適用《銷售公約》需要滿足三個條件:(1)當事人的營業地在不同的國家; (2) 當事人的營業地在 CISG 的締約國; (3) 當事人未排除適用《銷售公約》的。

在指導性案例第 107 號中,即 Thyssenkrupp Metallurgical Products Gmbh v. Sinochem International (Overseas) Pte Ltd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就中國法院適用《銷售公約》確定了三個更具體的規則:

第一,當事人營業地在不同締約國的,應優先適用CISG;

二、當事人排除《銷售公約》適用的,應當在審理程序中明確提出;

第三,在適用 CISG 的情況下,雙方約定的準據法僅適用於 CISG 未涵蓋的問題。

情況 2:一方或雙方在非締約國有營業場所,但雙方選擇適用 CISG。

事實上,這種選擇應被視為當事人已將《銷售公約》納入雙方之間的合同中。

二、 中國法院如何適用《銷售公約》?

1. 中國法院會無視《銷售公約》嗎?

在某些情況下,特別是在初審中,中國法院可能會因為不熟悉《銷售公約》而忽視它的適用。

這些一審法院根據其通行做法,可以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特定履行方式或最重要關係原則決定適用中國法律。

但是,大多數此類錯誤做法將在二審中由上訴法院予以糾正。

此外,在少數案件中,我國部分法院認為我國進出口貿易中常見的國際製造合同(如來料加工合同)不屬於國際銷售合同,故不予適用。 《銷售公約》。 目前,該問題在中國仍存在爭議。

3. 中國法院如何解釋《銷售公約》?

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導性案例107號中明確指出,UNCITRAL《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判例法摘要》(以下簡稱《摘要》)不是CISG的組成部分不能作為中國法院審理案件的法律依據。 但為準確解釋《銷售公約》相關規定,中國法院可酌情參考《文摘》。

在上述指導性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參考了其他國家在摘要中提供的關於《銷售公約》根本違約條款的決定。

3. 中國法院如何處理CISG未涵蓋的事項?

(1) 不受《銷售公約》管轄的事項

《銷售公約》明確規定不適用於某些事項,例如股票、股份和投資證券的銷售(第 2 條 (d) 款)、合同的有效性、貨物的所有權/所有權(第 4 條 (d) 款)。 . XNUMX (a) (b))。

這些事項將依據中國國際私法規則(如當事人意思自治規則)適用適用法律。 例如,如果當事人選擇了合同的準據法,那麼這些《銷售公約》未涵蓋的事項將受該準據法的約束。

(2) 受《銷售公約》管轄但未涵蓋的事項

根據《銷售公約》第 2 條第 7 款,此類事項應根據其所依據的一般原則解決,或者在沒有此類原則的情況下,應根據私人規則所適用的法律解決。國際法。

例如,根據《銷售公約》第 26 條,合同無效聲明只有在通知另一方的情況下才有效。 但是,本條並沒有具體說明撤銷聲明的生效時間,即無論是發出時間還是正式送達時間。

對此,中國某法院在一案中根據《銷售公約》第2條第47款中關於遲延通知的規定,對宣告合同無效與賣方不履行通知義務進行了區分。 《銷售公約》第 27 條。 在此基礎上,法院認為宣告合同無效應當遵循送達即生效的原則。

再例如,根據《銷售公約》第 78 條,如果一方未能支付拖欠的價款或任何其他款項,另一方有權獲得利息。 然而,《銷售公約》並未規定利息的計算,《銷售公約》所依據的一般法律原則也沒有規定。 因此,中國法院將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準據法計算利息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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