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 | 关于在尼日利亚对追回资金征税,我需要了解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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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CJP Ogugbara 提供, CJP Ogugbara & Co (Sui Generis Avocats),尼日利亚.

根据《公司所得税法》第 9 (1)(ag) 条,税收适用于在尼日利亚产生、产生、带入或收到的与任何贸易或业务、租金或任何溢价有关的所有收入的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折扣、费用或年金、年度利润、被视为收入或利润的任何金额、费用或会费或津贴(无论何时支付)短期货币工具。 很明显,从任何债务人处追回的任何资金都必然属于来自尼日利亚领土的资金。 请参阅上文第(a、d、e及f)段。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则意味着追回债务的收益是应纳税的。

然而,尼日利亚和中国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条约的干预带来了一些喘息的机会。 7 年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 1 条第 2008 款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除非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 如果企业从事上述业务,则该企业的利润可以在另一国征税,但仅限于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部分。” 同时,条约第5条将常设机构定义为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业务的固定营业场所。

该协议的明显意图是避免在尼日利亚人和中国人的业务关系过程中发生双重征税事件。 我们认为,假设债务人已就交易标的物及随之而来的债务缴纳了进项增值税或其他相关税费。 由于债权人在尼日利亚没有业务(常设机构),因此收回的上述款项不能被视为来自尼日利亚。 同时假设债权人在中国向债务人提供的货物已经缴纳了增值税或相关税款,因此根据反双重条约所支持的上述论点,可以认为追回的资金无需纳税。税收。 重要的是要注意,一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恢复的方式和方式以及所雇用的法律团队为实现恢复而部署的技能。 如果这些钱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理,则可能会征税,而税务机构为其他方面的正当性辩护是另一回事。

贡献者:CJP Ogugbara

机构/公司:CJP Ogugbara & Co (Sui Generis Avocats)(英语)

职位/职务:创始合伙人

国家:尼日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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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是 CJP Ogugbara & Co (Sui Generis Avocats) 的贡献。 CJP Ogugbara & Co 于 2014 年在尼日利亚成立,是一家合伙公司,一直致力于争议管理、诉讼和仲裁、商业实践:房地产和投资咨询、税务实践和能源咨询。 除了核心业务领域外,他们还促进和扩展客户业务发展和企业利益的业务,尤其是在尼日利亚经济和投资领域。

照片由 森伊多乌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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