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内乱中的货运代理费纠纷
案例分析:内乱中的货运代理费纠纷

案例分析:内乱中的货运代理费纠纷

案例分析:内乱中的货运代理费纠纷

在这起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中,一家参与也门公路建设项目的中国工程公司因主张不可抗力而未能支付约定付款,面临某货运代理公司的法律诉讼。本分析深入探讨了上海海事法院的判决以及被告辩护的复杂性。

  • 背景

该工程公司与货运代理签订了从上海到也门荷台达港运输161辆车辆和设备的合同。尽管交付成功,但该工程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付款协议,理由是也门内乱以及未能及时收到沙特项目基金的资金。

庭审中,被告人主要提出了两个观点。首先,他们声称未收到两套报关单作为不付款的理由。其次,被告以也门内乱造成的不可抗力为由寻求豁免。

  • 法院判决

报关单:法院根据未清偿的报关单,裁定被告不付款的理由不成立。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付款导致原告采取扣押表格的自助措施,视为合法。

不可抗力:虽然内乱属于不可抗力,但法院强调需要区分其对公路建设项目和货运代理合同的影响。即使被告的不可抗力主张有效,法院也认为其与未支付货代费用无关。无法从工程项目中收回资金并不能免除被告在海运货运代理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

  • 法律见解

法院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强调了有关不可抗力的条款。明确不可抗力应与无法履行具体合同义务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上海海事法院在维持原告诉讼时开创了先例,强调即使相关项目中确实存在不可抗力事件,也不能免除当事人履行明确的合同义务的责任。该裁决强调了明确合同条款的重要性以及不可抗力事件与相关具体合同违约之间直接联系的必要性。

照片由 马特·本森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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