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为执行外国判决引入新的互惠规则,这意味着什么?
中国为执行外国判决引入新的互惠规则,这意味着什么?

中国为执行外国判决引入新的互惠规则,这意味着什么?

中国为执行外国判决引入新的互惠规则,这意味着什么?

这意味着在中国执行外国判决不会比在其他外国判决友好国家更难。

哪些国家的判决可以在中国执行?

43年前约2022个国家; 以及2022年后中国的绝大多数主要贸易伙伴。

从2022年开始,中国法院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采用新的互惠规则。 规则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跨境民商事诉讼的会议纪要,确立了中国法官对此类案件的共识。

有关会议摘要的更多信息,请阅读较早的帖子'中国发布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外国判决执行司法政策——中国裁判文书收集的突破系列(一)“。

《中国裁判文书收集突破系列》全集PDF版,请点击 点击这里.

这些规则为确定互惠关系提供了新的标准,允许中国法院开始实质性地为外国判决敞开大门。

一、阈值和标准

“门槛”是指您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时将面临的第一个障碍,即某些司法管辖区的外国判决是否可以执行。

现在达到门槛的国家包括中国的大部分主要贸易伙伴,与之前的40个左右国家相比,进步很大。

这种变化在于我们将要引入的确定互惠性的新标准。

如果您所在的国家/地区达到了门槛,那么将满足一个标准,中国法官将根据该标准衡量您申请中的具体判决是否可以在中国执行。 有关标尺的信息,请阅读“外国判决在中国执行的条件——在中国收集判决书的突破系列(七)“。

本文将重点介绍阈值。

二、 2022年前门槛:约43个国家可以跨过

43个国家包括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巴西、俄罗斯、美国、韩国、新加坡、德国等39个国家和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4个潜在国家。

1.条约:35个国家

作出判决的国家与中国缔结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国际或者双边条约的,中国法院应当依照该国际或者双边条约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申请进行审查。

如果外国判决是在未与中国签订相关国际或双边条约的国家作出的,也称为“非条约管辖区”,中国法院必须首先确定该国与中国之间是否存在互惠。 如果存在互惠,中国法院将进一步审查承认和执行判决的申请。

中国已签署但尚未批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2005 年选择法院公约)。 中国尚未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海牙判决公约》)。 因此,至少在现阶段,这两个条约不能作为中国法院审查承认和执行有关缔约国判决的申请的依据。

迄今为止,中国与39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其中35个双边条约包含判决执行条款。 对于这些国家的判决,中方将根据这些双边条约对它们的承认和执行申请进行审查。

更多关于中国与39个国家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请阅读'中国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一览表(包括执行外国判决)“。

目前,有35个国家符合这一要求,包括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巴西和俄罗斯。

2.互惠:4个国家和4个潜在国家

在 2021 年会议纪要之前,中国法院通过了 事实上的 互惠,即只有当外国法院先前承认并执行过中国的判决时,中国法院才会承认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并进一步承认和执行该外国的判决。

中国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不予受理 事实上的 互惠? 在某些情况下,中国法院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认为两国不存在互惠:

(一)外国法院以不互惠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的;

(二)外国法院因不受理中国判决而没有机会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的;

2022年之前,中国法院均以下列理由承认外国判决 事实上的 互惠。

迄今为止,中国法院已经承认了美国、韩国、新加坡和德国的基于此的判决。

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英国是其他符合条件的潜在国家。

三、 2022年后门槛:中国主要贸易伙伴绝大多数可以跨过

根据2021年会议纪要,从2022年开始,中国彻底摒弃了以往中国法院互惠互惠的做法—— 事实上的 互惠。

这将导致跨越门槛的国家数量显着增加。

具体而言,从2022年起,中国法院将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认定互惠关系。

1. 法律上 互惠

如果根据作出判决的国家的法律,中国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得到该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那么中国法院也将承认其判决。

这是中国法院首次受理 在法律上 互惠,这与德国、日本和韩国等许多其他国家的现行做法相似。

在此之前,中国法院很少提及 在法律上 互惠。 目前,唯一的案例 在法律上 法院裁决中首次提到互惠是 Power Solar System Co., Ltd. 诉 Suntech Power Investment Pte. 有限公司(2019)沪01协外人第22号((2019)沪01协外认22号).

2. 相互理解或共识

如果中国与被判决国相互理解或达成共识,中国可以承认和执行该国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最高法院签署 商业案件金钱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指导备忘录(MOG) 2018年,确认中国法院可以在互惠的基础上承认和执行新加坡的判决。

MOG 可能是中国法院对“相互理解或共识”的第一次(也是迄今为止)尝试。

MOG 最早由中国法院于 Power Solar System Co., Ltd. 诉 Suntech Power Investment Pte. 有限公司 (2019), 新加坡判决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案例。

在这种模式下,只有最高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最高法院签署类似的备忘录,双方才能打开相互承认判决的大门,省去签署双边条约的麻烦。 这大大降低了中国法院便利判决跨境“移动”的门槛。

3.互惠承诺无一例外

如果中国或被判决国通过外交途径作出对等承诺,被判决国没有以不存在互惠为由拒绝承认中国判决的,中国法院可以承认并执行该国的判决。

“对等承诺”是两国通过外交渠道开展的合作。 相反,“相互理解或共识”是两国司法部门之间的合作。 这使得外交部门能够为促进判决的可移植性做出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政策中作出了对等承诺,即《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9号)(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 ”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但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发现任何国家对中国有这样的承诺。

四。 除此之外: 事前 互惠关系审批机制

中国法院将逐案审查互惠是否存在,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决。

就中国与其他国家在承认和执行判决方面的互惠关系而言,互惠的存在并不是一劳永逸的。 中国法院需要逐案审查互惠的存在。

受理申请的地方法院认为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的,需要向上级人民法院即地方法院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报告,在基于此观点正式作出裁决之前予以确认。

高级人民法院如同意拟提出的处理意见,需进一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在此问题上拥有最终决定权。

换言之,最高人民法院对承认互惠的存在拥有最终决定权。

它是通过 事前 最高人民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案件中限制地方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的内部审批机制。 这一机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地方法院的独立性,但在实践中将大大提高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成功率。

如果地方法院在作出裁决前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这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将直接影响每一个案件的结果。

那么,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什么?

从2015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和地方法院在这些司法政策指导下审理此类案件的结果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希望更多的外国判决能够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这一判决的最新证据是,2021年会议纪要进一步放宽了互惠标准,以避免外国判决因之前严格的互惠标准而在中国被拒绝承认和执行。

因此,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 事前 批准旨在提高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成功率。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还设计了内部报告和审查机制,以确保中国地方法院合理对待外国仲裁裁决。 虽然上述机制与 事前 批准,他们的目的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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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由 千斤顶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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