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如何确保执行外国判决的公正性:事前内部批准和事后备案——中国收集判决的突破系列(十一)
中国法院如何确保执行外国判决的公正性:事前内部批准和事后备案——中国收集判决的突破系列(十一)

中国法院如何确保执行外国判决的公正性:事前内部批准和事后备案——中国收集判决的突破系列(十一)

中国法院如何确保执行外国判决的公正性:事前内部批准和事后备案——中国收集判决的突破系列(十一)

关键外包:

  • 2021年会议纪要规定了事前内部审批和事后备案的规则——这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SPC)为确保执行外国判决的公正性而设计的机制。
  • 是否采用事前批准取决于法院审查申请是基于条约还是互惠。 对于那些基于互惠的人来说,事前批准是必须的。 相比之下,基于相关条约的则不需要此类批准。
  • 事前审批机制,地方法院应当在作出裁定前,将其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审批,最高人民法院对处理意见有最终决定权。
  • 事前批准被认为会提高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成功率。

相关文章:

2022年,中国出台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涉外判决执行司法政策,开启了中国判决收集的新时代。

司法政策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2021年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法院(SPC)于 31 年 2021 月 XNUMX 日。

作为“中国系列裁判文书收集突破',这篇文章介绍了49年会议纪要第2021条,该条规定了事前内部批准和事后备案的规则——这是中国最高法院为确保执行外国判决的公正性而设计的一种机制。

2021年会议摘要文本

49年会议纪要第四十九条【事前内审事后备案机制】:

“各级人民法院结案的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案件,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立案。 备案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外国判决书及其中文译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人民法院对依照对等原则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前,应当将拟提出的处理意见报同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高级人民法院对提出的处理意见表示同意的,应当将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最高人民法院未予答复前,不得作出裁定。 “

解读

1. 事前内部审批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事前内部审批机制限制了地方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 这一机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地方法院的独立性,但在实践中将大大提高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成功率。

(1) 是否采用事前批准取决于法院审查申请是基于条约还是互惠

一世。 基于相关条约的申请无需事前批准

如果作出判决的国家与中国缔结了相关的国际和双边条约,受理申请的地方法院可以直接依据该条约对案件进行审查。

此时,地方法院无需报请上一级法院批准即可作出裁决。

ii. 基于互惠的申请需要事前批准

判决地国与中国未缔结相关国际、双边条约的,受理申请的地方法院将按照对等原则进行审查。

此时,地方法院应在作出裁定前,将其处理意见逐级上报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对处理意见有最终决定权。

(2) 事前审批如何进行?

特别:

第一步:受理申请的地方法院作出裁定后,报请其上一级法院即同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其申请进行初审。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该方案的,将要求地方法院作出修改。

第二步:受理申请的地方法院的建议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进一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提案拥有最终决定权。

(3) 为什么审批程序因审查依据而异

我们认为,核心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能力没有充分的信心,担心一些人可能会无理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

一世。 基于条约的案件审查

由于条约中对审查要求有详细规定,地方法院只需按照明确要求进行审查即可。 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法院在此类案件中犯错的担忧相对较少。

ii. 基于互惠的案例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法院确定中国与判决地国之间的互惠关系的能力并不完全有信心。 好吧,我们不得不承认,这种担心在某种程度上是有道理的。

因为地方法院要作出这样的认定,需要有能力查明和充分理解判决地所在国的法律; 然而,这是一些地方法院不太能做到的。 因此,他们可能无法完全了解情况并据此做出合理判断。

(4) 事前批准是什么意思?

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意味着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成功率提高。

如果地方法院在作出裁决前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这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将直接影响每一个案件的结果。

那么,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什么?

从2015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和地方法院在这些司法政策指导下审理此类案件的结果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希望更多的外国判决能够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这一判决的最新证据是,2021年会议纪要进一步放宽了互惠标准,以避免外国判决因之前严格的互惠标准而在中国被拒绝承认和执行。

因此,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事前批准旨在提高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成功率。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还设计了内部报告和审查机制,以确保中国地方法院合理对待外国仲裁裁决。 上述机制虽然与事前审批略有不同,但其目的基本相同。

三、最高人民法院事后备案

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案件,无论是按照国际和双边条约审查,还是按照互惠原则审查,地方法院在作出承认或者不予承认的裁定后,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依据国际和双边条约审查的案件,地方法院不受最高人民法院事前审批机制的约束,但事后仍需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这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希望及时了解地方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情况。

为什么需要事后备案? 我们相信:

从宏观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希望对外国判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以方便自己调整中国在这一领域的总体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也希望从微观上了解地方法院在每一个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和采取的解决办法。 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地方法院的做法不当,未来可以通过相关机制促使地方法院在这些问题上采取更加合理的做法。


您是否需要跨境贸易和追债方面的支持?
CJO Global的团队可以为您提供中国相关的跨境贸易风险管理和催收服务,包括: 
(1) 贸易争端解决
(2) 讨债
(3) 判决和奖项收集
(4) 防伪与知识产权保护
(5) 公司验证和尽职调查
(6) 贸易合同起草和审查
如果您需要我们的服务,或者如果您想分享您的故事,您可以联系我们 客户经理: 
Susan Li (susan.li@yuanddu.com).
如果你想知道更多关于 CJO Global请点击 点击此处.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 CJO Global 服务,请点击 点击此处. 如果您想阅读更多 CJO Global 帖子,请点击 点击此处.

照片由 詹姆斯·科尔曼 on Unsplash

3条评论

  1. pingback的: 中国法院如何审查执行外国判决的申请——中国裁判文书收集的突破系列(二)—— CJO GLOBAL

  2. pingback的: 中国出台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外国判决执行司法政策——中国裁判文书收集的突破系列(一)—— CJO GLOBAL

  3. pingback的: 外国判决在中国执行的条件——中国裁判文书收集的突破系列(七)—— CJO GLOBAL

发表评论

您的电邮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