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判決可以在中國執行嗎?
我國的判決可以在中國執行嗎?

我國的判決可以在中國執行嗎?

我國的判決可以在中國執行嗎?

中國大部分主要貿易夥伴的判決,包括幾乎所有英美法系國家以及大部分大陸法系國家的判決,都可以在中國執行。

具體而言,在作出判決的國家滿足下列情形的,可以在中國境內執行:

一、國家與中國締結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國際或雙邊條約。

(1) 國際條約

中國已簽署但尚未批准《選擇法院協議公約》(2005 年選擇法院公約)。 中國尚未加入《承認及執行外國民商事判決公約》(《海牙判決公約》)。 因此,至少在現階段,這兩個條約不能作為中國法院審查承認和執行有關締約國判決的申請的依據。

(2) 雙邊條約

迄今為止,中國與39個國家締結了雙邊司法協助條約,其中35個雙邊條約包含判決執行條款。 對於這些國家的判決,中方將根據這些雙邊條約對它們的承認和執行申請進行審查。

法國、西班牙、意大利和俄羅斯都在這 35 個國家之列。

更多關於中國與39個國家締結的雙邊司法協助條約,請閱讀 《中國雙邊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清單(含執行外國判決)》.

目前,法國、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時、巴西和俄羅斯等35個國家符合這一要求。

2. 該國與中國具有法律上的互惠關係。

是指中國法院作出的民事或商事判決,在外國法院依照該國法律可以承認和執行的情況下,在同等情況下,可以承認該國的判決。並由中國法院強制執行。

按照法律互惠的標準,很多國家的判決都可以納入在中國可執行的外國判決的範圍。

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等英美法系國家對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態度是開放的,總體上符合這一標準。

對於德國、日本、韓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很多國家也對上述法律互惠採取了類似的態度,因此此類申請在很大程度上也符合這一標準。

3. 國家和中國在外交上相互承諾互惠或在司法層面達成共識。

除了簽署外交承諾或司法機關達成的共識等條約外,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探索與其他國家以較低成本的方式開展相互承認和執行判決的合作。

它可以實現類似於條約的功能,但不參與條約談判、簽署和批准的漫長過程。

中國與新加坡也開始了類似的合作。 一個很好的例子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最高法院關於承認和執行商事案件金錢判決的指導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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