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对《销售公约》的适用
中国法院对《销售公约》的适用

中国法院对《销售公约》的适用

中国法院对《销售公约》的适用

关键外包:

  • 由于中国保留了受《销售公约》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约束的声明,《销售公约》在中国适用的情况只有两种。 一种常见的情况是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缔约国(《销售公约》第 1 条第 (1) (a) 款),另一种情况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缔约国。在非缔约国开展业务,但双方选择适用 CISG。
  • 正如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所指出的,UNCITRAL Digest of Case Law on the CISG 不被视为 CISG 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中国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但为了准确解释CISG 的相关规定,中国法院可酌情参考摘要。
  • 对于CISG未涵盖的事项,如合同效力、货物所有权等,依据中国国际私法规则(如当事人意思自治规则),适用适用法律。

1988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在中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第一批缔约国之一。 那么,中国法院如何适用《销售公约》?

文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在中国法院的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在中国法院的适用)发表于《人民司法》(31年第2021期)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王海峰和西北政法大学学者张丝路,或许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视角来看待这个问题.

一、中国法院适用《销售公约》的案件类型有哪些?

根据一个 声明 中国制造,中国不认为自己受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约束。

因此,在中国适用《销售公约》的情况只有两种:

情形一: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的缔约国。

具体而言,中国法院将根据 CISG 第 1 条第 (1) (a) 款适用 CISG。

也就是说,中国法院适用《销售公约》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 (2) 当事人的营业地在 CISG 的缔约国; (3) 当事人未排除适用《销售公约》的。

在指导性案例第 107 号中,即 Thyssenkrupp Metallurgical Products Gmbh v. Sinochem International (Overseas) Pte Ltd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就中国法院适用《销售公约》确定了三个更具体的规则:

第一,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应优先适用CISG;

二、当事人排除《销售公约》适用的,应当在审理程序中明确提出;

第三,在适用 CISG 的情况下,双方约定的准据法仅适用于 CISG 未涵盖的问题。

情况 2:一方或双方在非缔约国有营业场所,但双方选择适用 CISG。

事实上,这种选择应被视为当事人已将《销售公约》纳入双方之间的合同中。

二、 中国法院如何适用《销售公约》?

1. 中国法院会无视《销售公约》吗?

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在初审中,中国法院可能会因为不熟悉《销售公约》而忽视它的适用。

这些一审法院根据其通行做法,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特定履行方式或最重要关系原则决定适用中国法律。

但是,大多数此类错误做法将在二审中由上诉法院予以纠正。

此外,在少数案件中,我国部分法院认为我国进出口贸易中常见的国际制造合同(如来料加工合同)不属于国际销售合同,故不予适用。 《销售公约》。 目前,该问题在中国仍存在争议。

3. 中国法院如何解释《销售公约》?

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性案例107号中明确指出,UNCITRAL《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判例法摘要》(以下简称《摘要》)不是CISG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中国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 但为准确解释《销售公约》相关规定,中国法院可酌情参考《文摘》。

在上述指导性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参考了其他国家在摘要中提供的关于《销售公约》根本违约条款的决定。

3. 中国法院如何处理CISG未涵盖的事项?

(1) 不受《销售公约》管辖的事项

《销售公约》明确规定不适用于某些事项,例如股票、股份和投资证券的销售(第 2 条 (d) 款)、合同的有效性、货物的所有权/所有权(第 4 条 (d) 款)。 . XNUMX (a) (b))。

这些事项将依据中国国际私法规则(如当事人意思自治规则)适用适用法律。 例如,如果当事人选择了合同的准据法,那么这些《销售公约》未涵盖的事项将受该准据法的约束。

(2) 受《销售公约》管辖但未涵盖的事项

根据《销售公约》第 2 条第 7 款,此类事项应根据其所依据的一般原则解决,或者在没有此类原则的情况下,应根据私人规则所适用的法律解决。国际法。

例如,根据《销售公约》第 26 条,合同无效声明只有在通知另一方的情况下才有效。 但是,本条并没有具体说明撤销声明的生效时间,即无论是发出时间还是正式送达时间。

对此,中国某法院在一案中根据《销售公约》第2条第47款中关于迟延通知的规定,对宣告合同无效与卖方不履行通知义务进行了区分。 《销售公约》第 27 条。 在此基础上,法院认为宣告合同无效应当遵循送达即生效的原则。

再例如,根据《销售公约》第 78 条,如果一方未能支付拖欠的价款或任何其他款项,另一方有权获得利息。 然而,《销售公约》并未规定利息的计算,《销售公约》所依据的一般法律原则也没有规定。 因此,中国法院将适用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计算利息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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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由 吴开宇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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