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判决是否会因公共政策在中国不被执行?
如果发现外国判决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违反中国公共利益,中国法院将不予承认和执行,无论其是否按照国际或双边规定的条件审查申请条约,或在互惠的基础上。
然而,在中国,法院以公共政策为由裁定不承认或不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或判决的案例很少。 申请人不必过分担心。
据我们所知,有这种情况的只有XNUMX起,其中:
一、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两起案件
在 Palmer Maritime Inc (2018) 案中,即使中国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仍向外国申请仲裁。 中国法院据此认为,该仲裁裁决违反了中国的公共政策。
在 Hemofarm DD (2008) 一案中,中国法院认为仲裁裁决包含对未提交仲裁的事项的决定,同时违反了中国的公共政策。
有关详细讨论,请阅读我们之前的帖子 “中国2年来第二次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外国仲裁裁决”.
二、 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三起案件
中国法院认为,外国法院以传真或邮寄方式送达法院传票和判决书,不符合有关双边条约规定的送达方式,损害中国司法主权。
有关详细讨论,请阅读我们之前的帖子, “中国两次拒绝执行乌兹别克斯坦判决,原因是程序送达不当”.
上述五个案例表明,中国法院将公共利益的解释限制在非常狭窄的范围内,没有扩大其解释范围。 因此,我们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申请人不应过分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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