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判决在中国执行的条件——在中国收集判决书的突破系列(七)
外国判决在中国执行的条件——在中国收集判决书的突破系列(七)

外国判决在中国执行的条件——在中国收集判决书的突破系列(七)

外国判决在中国执行的条件——在中国收集判决书的突破系列(七)

关键外包:

  • 2021 年会议摘要列出了可能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理由。 例如,如果发现外国判决违反公共政策,中国法院将拒绝承认和执行该判决。
  • 在互惠基础上审查外国判决时,如果根据中国法律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中国法院应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
  • 外国判决裁定损害赔偿金额大大超过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超出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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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国出台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涉外判决执行司法政策,开启了中国判决收集的新时代。

司法政策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2021年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法院(SPC)于 31 年 2021 月 XNUMX 日。

作为“中国系列裁判文书收集突破',本帖介绍了45年会议纪要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概述了在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

2021年会议摘要文本

45年会议纪要【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判决】第四十五条:

“外国法院判决给予损害赔偿,数额明显超过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承认和执行。”

46年会议纪要第四十六条【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

“人民法院按照对等原则审查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一)根据中国法律,作出判决的国家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二)被诉人未被依法传唤,或者虽被依法传唤,但未给予合理的陈词和辩护机会,或者无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没有得到适当的代理;

(三)以欺诈手段取得的判决; 或者

(四)人民法院就同一争议作出判决,或者承认并执行第三国就同一争议作出的判决、仲裁裁决。

外国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侵犯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47年会议纪要第四十七条【对违反仲裁协议的外国判决的承认】: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缺席判决,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争议当事人有有效仲裁协议且缺席当事人未明示放弃的人民法院适用仲裁协议的,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

解读

您需要区分“拒绝承认和执行”(不予承认和执行)和“驳回申请”(拒绝回申请)。

如果外国判决暂时不符合承认和执行的条件,中国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 例如:

(一)中国与被判决国未缔结有关国际或双边条约,且不存在互惠关系;

(二)外国判决尚未生效;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尚未达到中国法院要求的。

在上述情况下,一旦满足要求,申请人可以再次向中国法院提出申请。

但是,如果外国判决在本质上不能在中国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将作出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裁定。 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不得上诉。

我们列出了以下会导致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

一、外国判决违反中国公共政策

如果发现外国判决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违反中国公共利益,中国法院将不予承认和执行,无论其是否按照国际或双边规定的条件审查申请条约,或在互惠的基础上。

然而,在中国,法院以公共政策为由裁定不承认或不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或判决的案例很少。 申请人不必过分担心。

据我们所知,有这种情况的只有XNUMX起,其中:

(一)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两起案件

在 Palmer Maritime Inc (2018) 案中,即使中国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仍向外国申请仲裁。 中国法院据此认为,该仲裁裁决违反了中国的公共政策。

在 Hemofarm DD (2008) 一案中,中国法院认为仲裁裁决包含对未提交仲裁的事项的决定,同时违反了中国的公共政策。

有关详细讨论,请阅读我们之前的帖子“中国拒绝以公共政策为由,十年来第二次承认外国仲裁裁决“。

(二)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三起

中国法院认为,外国法院以传真或邮寄方式送达法院传票和判决书,不符合有关双边条约规定的送达方式,损害中国司法主权。

有关详细讨论,请阅读我们之前的帖子,“由于程序服务不当,中国两次拒绝执行乌兹别克斯坦判决“。

上述五个案例表明,中国法院将公共利益的解释限制在非常狭窄的范围内,并没有扩大其解释范围。 因此,我们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申请人不应过分担心。

2.作出判决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一)根据中国法律,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判断外国法院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也称“间接管辖权”)的关键在于标准,即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中国(被请求国)的法律或他国的法律。作出判决的国家(请求国),确定外国法院的管辖权?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相关双边协议之间并没有统一的间接管辖规则——在一些协议中可以找到中国法律的依据,在其他协议中可以找到请求国的法律或管辖权依据清单。

与中国缔结国际或双边条约的国家,由中国法院根据条约确定间接管辖权。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相关双边协议之间并没有统一的间接管辖规则——在一些协议中可以找到中国法律的依据,在其他协议中可以找到请求国的法律或管辖权依据清单。

对于与中国有互惠关系的国家,2021年会议纪要统一明确,中国法院需要根据中国法律确定外国法院是否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如果双方当事人已有有效的仲裁协议,外国法院显然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此外,当事人应诉的,视为当事人放弃适用仲裁协议,受法院管辖。 但是,如果默认作出判决怎么办?

缺席判决且缺席方未应诉或明确放弃适用仲裁协议的权利的,中国法院可以认定仲裁协议仍然有效且未被放弃。 在这种情况下,外国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3、被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 (正当程序要求)

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一)被申请人未被依法传唤的;

(二)被诉人依法被传唤,未获得合理的陈词和辩护机会; 或者

(三)无行为能力人没有适当的代表。

在这方面,中国法院特别重视庭审通知书或答辩书的送达方式。 如果送达方式不当,中国法院会认为被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

具体而言,如果被申请人在中国,传票必须以中国接受的方式送达,即根据条约(如果有任何适用的国际和双边条约)或通过外交方式送达。

4、以欺诈手段取得判决

这一要求符合《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海牙公约》。

5. 相互矛盾的判断

在下列情形下,中国法院将认为在中国存在相互矛盾的判决,并据此拒绝承认和执行该判决:

(一)中国法院对同一争议作出判决; 或者

(二)中国承认并执行第三国就同一争议作出的判决或仲裁裁决。

但是,如果中国法院正在审理同一争议,但尚未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判决,中国法院将如何处理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申请? 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可能导致判决相矛盾的案件。

“驳回申请”是我们发现中国法院在最近的一个案例中采用的解决方案。 但中国法院在本案的判决中并未给出任何理由。

我们推测法院似乎认为有两种前景:

(一)驳回申请后不出现相矛盾的判决

如果原告日后在中国法院审理的同一纠纷中撤回诉讼,则不会出现相矛盾的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重新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

(二)驳回申请后出现判决矛盾

如果中国法院最终对争议作出判决并在以后生效,则现在出现冲突判决。 债权人不能再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

不过,此时债权人已取得中国法院作出的胜诉判决及由此产生的救济,无需再次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

6. 惩罚性赔偿

如果外国判决裁定的损害赔偿金额明显超过申请人的实际损失,中国法院可能不承认和执行超出部分。

在一些国家,法院可能会给予巨额的惩罚性赔偿。 但在中国,一方面,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全额赔偿原则”,即赔偿不超过所遭受的损失; 另一方面,巨额的惩罚性赔偿暂时在中国社会和商业实践中并不被广泛接受。

话虽如此,中国最近的立法小心翼翼地超越了“全额赔偿原则”,即在特定领域承认惩罚性赔偿,并要求不超过特定的上限。

例如,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允许在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责任和环境污染三个方面进行惩罚性赔偿。

就目前而言,中国法院似乎还没有准备好在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在惩罚性赔偿上取得这样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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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由 马克斯张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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