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承認2023年另一項德國破產判決
中國承認2023年另一項德國破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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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承認2023年另一項德國破產判決


關鍵要點:

  • 2023年2022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互惠原則,裁定承認德國亞琛地方法院作出的指定破產管理人的破產裁定(參見In re DAR (01) Jing 786 Po深2022號((01)京786破申XNUMX號)。
  • In re DAR (2022)案標誌著中國法院第二次承認德國破產判決,也是第一次法律上的互惠——一種新的自由主義測試被用於在中國執行外國判決。
  • 的情況下 在重新西和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等。 (2020),在中國承認新加坡新加坡破產判決的情況下,In re DAR (2022) 案也根據企業破產法 (EBL) 而不是民事訴訟法 (CPL) 審查了申請。 EBL與CPL的要求幾乎相同,只是對於國外的破產判決,多了一個要求,即保護債權人在中國境內的利益。
  • In re DAR (2022) 案是第二個涉及法律互惠的案例,緊隨其後 Spar Shipping 訴大新華物流 (2018) 英國的貨幣判決首先在中國得到承認。
  • 考慮到最高人民法院 2022 年司法政策中新的互惠原則不適用於破產案件,中國地方法院似乎在解釋互惠時擁有自由裁量權,導致出現不同意見——一些法院(如廈門海事法院 In re Xihe Holdings Pte. 有限公司等。 (2020) ) 採用事實互惠檢驗加推定互惠檢驗,而其他法院(如北京法院在 In re DAR (2022))適用法律互惠。

與2015年首次承認德國破產判決相比,中國法院此次採取了更為寬鬆的法律互惠標準。

這意味著中國法院目前採用的互惠標準與ZPO(德國民事訴訟法典)第328(1)條第5款項下的互惠保證沒有實質性區別。

2015年,中國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武漢法院”)基於事實互惠原則,首次認可了德國的破產判決。 也就是說,武漢法院承認德國的破產判決,是因為德國曾經承認和執行過中國的民商事判決。

本帖將為您介紹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法院”)於2022日開庭審理的因再審(01)京786破申2022號((01)京786破申16號)一案。 2023年XNUMX月,申請人Dr. Andreas Ringstmeier (DAR)申請承認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亞琛地方法院(“亞琛地區法院”)的破產裁決(“德國判決”) .

在本案中,中國法院在承認德國判決時採用了法律上的互惠標準。 具體而言,北京法院承認德國判決的理由是,德國法院可以根據德國破產法的規定承認中國的破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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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背景

本案破產企業LION GmbH, General Contractor & Engineering(以下簡稱“公司”)註冊於德國亞琛,註冊號為HRB6267。 公司在北京和上海設有辦事處,在北京擁有不動產,與中國進行跨境貨物交換。

7年2010月XNUMX日,本公司因無力償債,資不抵債,向亞琛地方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1 年2011 月91 日,亞琛地方法院作出破產裁定,即德國判決,案卷號5 IE10/XNUMX,指定旅德律師DAR 為本公司破產管理人。

21年2022月XNUMX日,北京法院受理破產管理人DAR申請承認德國判決。 同日,北京市法院在全國企業破產信息公開平台發布了本案公告(網址: https://pccz.court.gov.cn/pcajxxw/index/xxwsy).

16 年 2023 月 XNUMX 日,北京法院作出民事裁決,表明: (i) 承認德國判決; (ii) 承認 DAR 作為破產管理人的能力; (ii) 允許DAR接管公司在中國的財產、賬簿和文件,決定日常開支,管理和處置公司財產。

二。 法院意見

一、德國破產判決的認可與破產管理人的能力

(a) 中德之間是否存在互惠關係?

根據《企業破產法》,中國法院應審查申請承認外國破產判決基於中國與外國之間的國際條約,或在沒有任​​何國際條約的情況下的互惠原則.

鑑於中德之間沒有相關的國際條約,中國法院應當根據互惠原則審查申請。

北京法院認為,中德之間存在互惠關係,理由如下:

我。 德國破產法第 343 條規定,應承認外國破產程序的啟動。 據此,中國提起的破產程序在德國可以得到承認; A

二. 沒有證據證明德國曾拒絕承認任何中國破產判決。

(b) 亞琛地方法院是主管法院嗎?

公司註冊地位於德國亞琛。 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破產案件應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因此,亞琛地方法院受理本案,不違反我國《企業破產法》關於管轄權的規定。

(三)債權人在中國的合法權益是否受到損害?

有趣的是,類似於 的情況下 In re Xihe Holdings Pte. 有限公司等。 (2020)在中國承認新加坡新加坡破產判決的情況下,In re DAR (2022) 案也根據企業破產法 (EBL) 而不是民事訴訟法 (CPL) 審查了申請。 EBL與CPL的要求幾乎相同,只是對於國外的破產判決,多了一個要求,即保護債權人在中國境內的利益。

北京法院認為,債權人在中國境內的合法權益並未受到損害,理由如下:

我。 德國破產法規定德國破產程序為集體清算程序,不存在對中國債權人的歧視性規定;

二. 公司在中國境內不存在任何訴訟、仲裁案件;

三. 公司無破產程序中的中國債權人;

四. 除買方外,無其他權利人對本公司在中國境內的財產提出索賠; 和

六. 公告期內,無利害關係人向北京法院提出異議。

2. 授予破產管理人權力

北京法院基於以下理由授予了破產管理人申請的權力:

我。 為處置公司在中國境內的財產所必需的;

二. 根據德國破產法的相關規定屬於破產管理人的權限範圍內;

三. 屬於《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管理人職責範圍。

三, 我們的評論

以前的文章之前,我們介紹了2021年XNUMX月德國薩爾布呂肯地區法院以缺乏互惠為由拒絕承認中國判決的案件(“薩爾布呂肯案”)。

在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方面,薩爾布呂肯地區法院忽視了中國已確認與德國互惠互利以及對外國判決持開放態度的事實。

這些年來,我們一直致力於幫助企業、個人、律師和法院準確評估在中國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可能性。

自然地,我們寫了一篇批判性評論, 中國不願承認外國判決? 一個巨大的誤解,關於薩爾布呂肯案.

在那次審查中,我們介紹了中國法院承認和執行的第一個德國判決,即上文首先提到的武漢法院承認的德國破產判決。

參見武漢法院於2012年00016月2012日作出的“(00016)鄂武漢中民上外初字第26號”((2013)鄂武漢中民商外初字第XNUMX號)民事裁定書。

在該裁決中,武漢法院認可了德國蒙塔保爾地方法院於 14 年 335 月 09 日作出的關於任命破產管理人的裁決(第 1 IN 2009/XNUMX 號)。

武漢法院在裁決中指出,根據柏林上訴法院2006年的判決,確認中德互惠關係,並據此承認蒙塔保爾地方法院的判決。

薩爾布呂肯地區法院認為,這是一起孤立案件,不足以證明一般意義上的互惠保障已經通過司法實踐得以確立。

顯然,本文所討論的案例進一步印證了中德之間已經存在的互保關係。 我們認為,在本案的推動下,德國法院可能更傾向於承認和執行中國判決。

此外,本案也再次證實,中國法院在摒棄事實互惠原則的同時,訴諸法律互惠原則。

這種變化來自 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司法政策 由最高人民法院 (SPC) 於 2022 年初發布。

2022年XNUMX月,上海海事法院裁定承認並執行一項英國判決 Spar Shipping v Grand China Logistics (2018) 胡72謝外人No.1,標誌著英國的金錢判決首次在中國基於法律上的互惠原則得到執行。

相關文章:

本案為北京法院認定的本案,是繼上述案件後的第二起法律互惠案件。

附帶說明一下,考慮到最高人民法院 2022 年司法政策中新的互惠原則不適用於破產案件(參見“中國法院如何審查外國判決執行申請:適用標準和範圍”)中國地方法院似乎在解釋互惠時擁有自由裁量權,導致出現不同意見——一些法院(如廈門海事法院在 In re Xihe Holdings Pte. Ltd. et al. et al. (2020) )採用 事實互惠測試加推定互惠測試,而其他法院(如本案中的北京法院)適用法律上的互惠原則。

不管怎樣,我們認為本案是一個積極的信號,將鼓勵更多的外國判決債權人在中國申請承認和執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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