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大豆貨損賠償糾紛案例分析
我國大豆貨損賠償糾紛案例分析

我國大豆貨損賠償糾紛案例分析

我國大豆貨損賠償糾紛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大豆貨損賠償糾紛,由廈門海事法院審理。 它涉及多個外國當事人(來自巴西、新加坡、利比里亞和希臘)、英國禁訴令的發布以及倫敦仲裁程序。

廈門海事法院的判決在捍衛中國司法管轄主權的同時,得到中外當事人一致認可,促使外方自願遵守法院判決。

一、案例概述

2020年69,300月,中國大豆進口商YC公司與新加坡一家外國實體簽訂銷售合同,採購300萬億巴西大豆,價值約2021億元。 這批貨物由PK公司旗下一艘在利比里亞註冊、由一家希臘公司營運的船隻裝運,從巴西伊塔基港運往中國福州松下港。 3年6月,在嵩夏港卸貨時,發現7、27,359、XNUMX號貨艙的大豆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壞,共XNUMX噸。

2022年15月,福建某保險公司以貨物保險人向YC公司支付保險賠償約15萬元。 付款後,保險公司向PK公司提出代位求償索賠,要求賠償貨損共約20萬元,並加相應利息。 同時,YC公司以保險賠償不足以彌補全部貨損為由,直接向PK公司索賠約35萬元及相應利息。 糾紛索賠總額超過XNUMX萬元。

2022年XNUMX月,PK公司對法院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載有仲裁條款的租船合約已被納入提單,故該糾紛應適用英國法並在倫敦仲裁。 因此,英國高等法院發布了有利於PK公司的禁訴令,責令中方當事人立即終止或放棄在廈門海事法院提起的法律程序,並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停止或放棄在中國的訴訟程序。

2. 法庭景觀

(一)管轄權異議

廈門海事法院對PK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進行審查後,裁定租船合約的相關條款並未有效納入提單。 因此,目的港嵩霞港屬於中國法院管轄。 法院認為廈門海事法院對該糾紛有管轄權,並於2023年XNUMX月駁回了PK公司的管轄權異議。PK公司未提起上訴。

(二)貨損糾紛訴訟

該案涉及受損貨物的多種評估方法,使得損失計算特別複雜。 三方都提交了大量證據,包括三個結論各異的不同評估報告,以及船東提交的兩份專業機構的專家報告。 在審判中,對當事人提供的專家證人(包括檢驗人員、檢驗人員、海事技術專家等共XNUMX人)進行了質證,法院進行了全面調查。

法院經過仔細分析事實,確定了貨損原因以及相應的計算方法和數據。 法院認定PK公司對貨損負全部責任,判令其賠償損失約11.53萬元。 雙方當事人均認可一審判決,PK公司自願遵守法院判決。

3. 我們的觀察

近年來,進口大豆貨損糾紛頻繁發生,且由於多種因素的影響,大豆損失原因的確定和損害賠償等複雜性較高。 從大豆貨損糾紛案例的研究來看,損害評估方法多種多樣,沒有統一的標準。 許多判決都要經過上訴甚至最高法院的審查,使得一審判決相對較少。

本案涉及多個國際因素,如從巴西進口大豆、賣方為新加坡公司、船東在利比里亞註冊(由希臘公司運營)、英國律師和國際保賠協會集團參與其中等。運營商一側。 此外,該案不僅引發中國訴訟,也導致英國高等法院發布禁訴令以及隨後的倫敦仲裁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判決的影響使得另一起涉及福建大豆進口商的大豆貨損案迅速和解,和解金額約28萬元。

Photo by 時間實驗室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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