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申请执行外国判决的地方——在中国收集判决书的突破系列(八)
关键外包:
- 2021年会议纪要对外国判决在中国境内承认和执行案件的管辖权补充规定。
- 管辖权的一般规则是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 作为补充管辖规则,申请人住所地的中国法院为管辖法院。 本规则仅适用于外国判决在中国境内申请承认(而非执行或承认与执行同时执行)。
- 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限对于在中国居住的受访者为 15 天,对于不在中国居住的受访者为 3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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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国出台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涉外判决执行司法政策,开启了中国判决收集的新时代。
司法政策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2021年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法院(SPC)于 31 年 2021 月 XNUMX 日。
作为“中国系列裁判文书收集突破',本帖介绍34年会议纪要第38条和第2021条,对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案件的管辖权作出补充规定。
一、在中国哪里提出申请,向哪个主管法院提出申请?
2021年会议摘要文本
34年会议纪要第三十四条【管辖权补充规则-申请人住所地法院】:
“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的,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住所地法院。”
解读
1. 2021年会议纪要对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案件的管辖权进行了补充规定。
2、一般管辖规则: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强制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作为管辖权的一般规则,申请人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可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
具体而言,根据本规则,申请人希望同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
(一)被申请人在中国有住所的,可以由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或者
(二)被申请人的可执行财产位于中国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也可以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
如果被申请人及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中国法院不能采取实际执行行动,因此不受理涉及执行的案件。
3、补充管辖规则:申请人住所地法院
如果申请人仅希望申请承认外国判决——例如离婚判决——而不涉及该判决的执行,则该案件不涉及中国法院的实际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用补充管辖规则,将管辖权授予申请人住所地法院。
也就是说,申请人仅申请承认外国判决,而被申请人在中国没有住所,财产也不在中国的,可以由申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有住所。
二、 如何质疑中国法院的管辖权
2021年会议摘要文本
38年会议纪要【管辖权质疑】第2021条:
“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请后,被申请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 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应当对被申请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质疑的裁决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解读
1.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限
被申请人认为中国法院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申请无管辖权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具体来说:
(一)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日内提出异议;
(二)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2日内提出异议。
15天期限与中国其他民事诉讼案件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期限一致。 但是,30天的期限是为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受访者提供的一个例外,以便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处理跨境事务。
2. 管辖权质疑的审查
中国法院对被申请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后作出裁定。 该裁决可上诉。
在中国,质疑法院的管辖权并对其裁决提出上诉是被告/被告拖延诉讼程序的常用策略。 中国法院对此并不满意,并试图限制那些明显恶意拖延诉讼的管辖权挑战。 尽管如此,这种策略在实践中仍然很常见。
因此,申请人需要注意,被申请人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案件中也可能采取类似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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