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事和解声明:在新加坡可执行吗?
中国民事和解声明:在新加坡可执行吗?

中国民事和解声明:在新加坡可执行吗?

中国民事和解声明:在新加坡可执行吗?

关键外包:

  • 2016 年 2016 月,新加坡高等法院拒绝批准执行中国民事和解声明的简易判决,理由是此类和解声明(也称为“调解判决”)性质存在不确定性(Shi Wen Yue v Shi Minjiu & Anor [137] SGHC XNUMX)。
  • 值得注意的是,新加坡助理司法常务官在一审中作出了有利于胜诉债权人的简易判决,认为中国民事和解书(本案中被译为“调解书”)不是判决。 ,但作为协议可执行(Shi Wen Yue v Shi Minjiu & Anor [2016] SGHCR 8)。
  • 由于新加坡法院尚未对中国民事和解声明的性质(包括可执行性问题)作出最终裁决,我们无法断定它们是否在新加坡可执行。
  • 本案中,新加坡法院在民事和解书的性质上与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法院存在不同意见,后者认为民事和解书等同于中国的判决书。
  • 根据中国法律,民事和解书是中国法院根据当事人达成和解安排而作出的,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2016 年 2016 月,新加坡高等法院助理司法常务官作出有利于判决债权人的简易判决,以执行中国浙江省舟山市中级法院出具的民事和解声明(参见 Shi Wen Yue v Shi Minjiu & Anor [ 8]SGHCR XNUMX)。 助理书记官长认为,中国民事和解声明不是判决,而是可以作为协议强制执行。

然而一个月后,新加坡高等法院允许上诉,拒绝作出执行中国民事和解声明的简易判决,理由是此类和解声明的性质存在不确定性(参见 Shi Wen Yue v Shi Minjiu & Anor [2016] SGHC 137)。

请注意,民事调解书(中文:民事调解书),又称“民事调解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在本案中被译为“调解书” 。

值得注意的是,上诉被允许是因为新加坡高等法院同意上诉人的观点,即存在可审理的问题。 不过,随后的新加坡诉讼并没有导致新加坡法院做出实质性判决。 这可能是由于双方之间达成和解所致。

由于新加坡法院尚未对中国民事和解声明的性质(包括可执行性问题)作出最终裁决,我们无法断定它们是否在新加坡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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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背景

债权人史文岳向债务人卓山晓琪鑫荣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提供9.3万元贷款。 公司股东史敏久对公司向债权人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史敏久与范毅结婚。

因两名债务人未能向债权人偿还贷款,债权人向舟山市一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贷款。 随后,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债务人偿还贷款金额2,173,634元,并支付利息至30年2014月XNUMX日。债务人未履行判决规定义务的,还需承担还款义务。罚息。

两债务人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上诉过程中,双方于3年2015月XNUMX日签署了和解协议,其中包括分期付款计划。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出具了民事和解书(“调解书”)。

由于两债务人于30年2015月1日未按照约定计划支付第一期付款,债权人于2015年XNUMX月XNUMX日向中国法院提起执行程序。

3年2015月XNUMX日,债权人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之一史敏九及其妻子范怡在新加坡承认和执行《调解书》作为中国判决,并申请简易程序判断。

同时,两名债务人向中国法院提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调解书》。

二. 新加坡一审

在新加坡一审中,争议的焦点是中国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是否属于判决书以及能否在新加坡执行。

原告辩称,《调解书》是根据中国法律作出的最终判决。 即使《调解书》不是判决而只是一份协议,被告也无权抗辩,因为被告欠下的款项是无可争议的。 被告辩称,《调解书》不是中国法律下的判决,根据《调解书》的条款,原告只能在中国执行该判决。

(一)《调解书》是判决书吗?

助理书记官长认为,《民事诉讼法》下的调解书是民事司法和解的一个实例,它既不是判决,也不是简单的协议,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特殊协议。

助理书记官长接着指出,新加坡是 30 年 2005 月 XNUMX 日《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海牙公约”)的签署国,根据该公约,司法解决方案的执行方式和程度应与一个判断。 然而,令人费解的是,助理司法常务官进一步认为调解书并非判决书。

(2)《调解书》能否在中国境外执行?

助理书记官长认为,《调解书》不是判决,但《调解书》可以作为协议强制执行,因为上诉人对索赔没有可行的抗辩。 因此,他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简易判决,扣除了从中国执行程序中已收到的款项。

三. 新加坡二审

一审被告施敏久、范毅提出上诉,认为本案存在可审理问题,不宜适用简易判决。 值得考验的问题包括:

(a) 调解书是否为判决书;

(b) 《调解书》能否在境外同时执行; 和

(c) 调解书是否可被撤销。

法官认为,调解书能否在中国境外执行的问题确实值得商榷。 因此,本案不应一概而论。

IV。 我们的评论

根据中国法律,民事和解书是中国法院根据当事人达成和解安排而作出的,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就本案而言,由于新加坡法院尚未就中国民事和解声明的性质(包括可执行性问题)做出最终裁决,我们无法断定其在新加坡是否可执行。

然而,中国的民事和解声明已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得到承认和执行:

2019年2019月,在Wei v Li, 114 BCCA XNUMX一案中,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上诉法院维持了执行中国民事和解声明的初审裁决(参见“加拿大法院执行2019年中国民事和解声明/调解判决“)。

2022年2022月,在Bank of China Limited v Chen [749] NSWSC XNUMX案中,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裁定承认两份中国民​​事和解声明,这标志着中国和解声明首次获得澳大利亚法院的承认。法院(参见“澳大利亚首次承认中国民事和解声明s“)。

如果出现在新加坡执行中国民事和解声明的问题,这两个案例可以用来说服新加坡法官接受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法官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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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由 梅里斯·达格利(MeriçDağlı)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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