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豆货损赔偿纠纷案例分析
我国大豆货损赔偿纠纷案例分析

我国大豆货损赔偿纠纷案例分析

我国大豆货损赔偿纠纷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大豆货损赔偿纠纷,由厦门海事法院审理。 它涉及多个外国当事人(来自巴西、新加坡、利比里亚和希腊)、英国禁诉令的发布以及伦敦仲裁程序。

厦门海事法院的判决在捍卫中国司法管辖主权的同时,得到中外当事人一致认可,促使外方自愿遵守法院判决。

一、案例概述

2020年69,300月,中国大豆进口商YC公司与新加坡一家外国实体签订销售合同,采购300万吨巴西大豆,价值约2021亿元人民币。 这批货物由PK公司旗下一艘在利比里亚注册、由一家希腊公司运营的船只装运,从巴西伊塔基港运往中国福州松下港。 3年6月,在嵩夏港卸货时,发现7、27,359、XNUMX号货舱的大豆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共计XNUMX吨。

2022年15月,福建某保险公司作为货物保险人向YC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约15万元。 付款后,保险公司向PK公司提出代位求偿索赔,要求赔偿货损共计约20万元,并加相应利息。 同时,YC公司以保险赔偿不足以弥补全部货损为由,直接向PK公司索赔约35万元及相应利息。 纠纷索赔总额超过XNUMX万元。

2022年XNUMX月,PK公司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载有仲裁条款的租船合同已被纳入提单,故该纠纷应适用英国法并在伦敦仲裁。 因此,英国高等法院发布了有利于PK公司的禁诉令,责令中方当事人立即终止或放弃在厦门海事法院提起的法律程序,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停止或放弃在中国的诉讼程序。

2. 法庭景观

(一)管辖权异议

厦门海事法院对PK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后,裁定租船合同的相关条款并未有效纳入提单。 因此,目的港嵩霞港属于中国法院管辖。 法院认为厦门海事法院对该纠纷有管辖权,并于2023年XNUMX月驳回了PK公司的管辖权异议。PK公司未提起上诉。

(二)货损纠纷诉讼

该案涉及对受损货物的多种评估方法,使得损失计算尤为复杂。 三方均提交了大量证据,包括三份结论各异的不同评估报告,以及船东提交的两份专业机构的专家报告。 庭审中,对当事人提供的专家证人(包括检验人员、检验人员、海事技术专家等共XNUMX人)进行了质证,法院进行了全面调查。

法院经过仔细分析事实,确定了货损原因以及相应的计算方法和数据。 法院认定PK公司对货损负全部责任,判令其赔偿损失约11.53万元。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一审判决,PK公司自愿遵守法院判决。

3. 我们的观察

近年来,进口大豆货损纠纷频繁发生,且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大豆损失原因的确定和损害赔偿等复杂性较高。 从大豆货损纠纷案例的研究来看,损害评估方法多种多样,没有统一的标准。 许多判决都要经过上诉甚至最高法院的审查,使得一审判决相对较少。

本案涉及多个国际因素,如从巴西进口大豆、卖方为新加坡公司、船东在利比里亚注册(由希腊公司运营)、英国律师和国际保赔协会集团参与其中等。运营商一侧。 此外,该案不仅引发中国诉讼,还导致英国高等法院发布禁诉令以及随后的伦敦仲裁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判决的影响使得另一起涉及福建大豆进口商的大豆货损案迅速得到和解,和解金额约28万元。

照片由 时间实验室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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