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中中國港口貨物遺失責任:案例研究
國際貿易中中國港口貨物遺失責任:案例研究

國際貿易中中國港口貨物遺失責任:案例研究

國際貿易中中國港口貨物遺失責任:案例研究

在國際貿易中,中國港口貨物失蹤引發了對損失責任方的質疑。 當貨物安全抵達中國港口,但在客戶提貨前神秘消失,所造成的損失由誰承擔? 本文研究了一個案例研究來闡明這個問題。

一、案例背景

2016年,華盛公司簽訂了向國外客戶交付一批貨物的協議。 為了方便出貨,他們向長榮公司訂了一個艙等。 隨後,長榮公司的船務代理永航公司簽發了提單,提單上註明華盛公司為發貨人。 但貨物到達目的港後,長榮公司、永航公司未收到華盛公司背書轉讓的提單而將貨物交付他人。 當國外客戶前來提貨時,卻發現貨物已被他人拿走,且無法追蹤。 華盛公司遂向廣州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長榮公司、永航公司賠償損失。 被告辯稱,他們是在收到第三方提供的全套正本提單後才交付貨物的,貨物遺失是由於華盛公司對正本提單處理不當造成的,他們聲稱這不是他們的責任。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提單載明按照發貨人的指示交付給指定人或者提單持有人的條款,構成承運人對交付貨物的保證。商品。 第七十九條第二項進一步規定,轉讓提單應當記名背書或空白背書。

三、分析

本案中,長榮公司作為承運人,簽發了以華盛公司為出貨人的訂單提單。 這構成長榮公司在華盛公司背書後交付貨物的承諾。 但貨物到達目的港後,長榮公司僅憑正本提單將貨物交付他人,沒有華盛公司的背書。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相關規定,構成錯誤交付,長榮公司對華盛公司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另一方面,永航公司作為長榮公司的貨運代理,與本案華盛公司並無合約關係。 因此,永航公司不能承擔賠償責任。

4。結論

在海上貿易關係中,即使收貨人擁有正本提單,但未經發貨人適當背書,也不是該提單的合法持有人,不能向承運人索取貨物。 承運人未經托運人背書而將貨物交付給提單持有人的,應承擔相應的合約責任,並賠償托運人由此造成的損失。 本案中,法院判決華盛公司勝訴,判令長榮公司賠償損失共1.99萬餘元。 該案提醒民眾遵守海商法相關規定對於確保國際貿易交易順利進行、避免在中國港口發生貨物遺失糾紛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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