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應該代表外國公司與中國公司簽訂合約?
誰應該代表外國公司與中國公司簽訂合約?

誰應該代表外國公司與中國公司簽訂合約?

誰應該代表外國公司與中國公司簽訂合約?

外國公司董事可以與中國董事簽訂合同,沒有外國公司印章的合同並不無效,但有具體協議或外國公司章程對董事簽署權限有限制的情況除外。

正如我們在之前的文章中介紹的,當中國公司與您簽訂合約時,如果合約要在中國有效,中國公司最好在合約上加蓋公司印章。 若中國公司沒有加蓋公司印章,合約只能由其法定代表人簽署; 蓋有公司印章的,任何人都可以在合約上簽字,僅憑公司印章就足以使合約生效。

作為合約的另一方,即外國公司,在中國法院確認合約有效性之前,應該由誰簽署合約?

中國法院認為,外國公司董事以書面協議、信件、數據電文或其他方式代表公司簽署、訂立合約的行為,可以被視為一種表達公司的意志。 這意味著,一旦董事在合約上簽字,就意味著公司已經簽訂了合約。

如果合約沒有加蓋外國公司的公司印章,只要由董事簽署,就不會影響合約的有效性。

有兩點要考慮:

1、如果您與中國公司在合約中約定了其他簽訂合約的方式,或者外國公司所在國的法律規定了其他簽訂合約的方式,則只有按照該方式簽訂的合約才有效。這樣的方法。

2、公司章程或公司職權限制董事的代表權,使其無權代表公司簽訂合約。 在這種情況下,只要中國公司善意地接受外國公司董事的簽字,該董事簽署的合約仍然有效,除非外國公司所在國法律另有規定。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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