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海上風電保險案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裁決
中國海上風電保險案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裁決

中國海上風電保險案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裁決

中國海上風電保險案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裁決

廣州海事法院近日審結了國內首例海上風電保險案件,這是中國快速發展的海上風電產業的一項重大發展。 該案涉及價值 41 萬元人民幣(6.3 萬美元)的新採購設備在採購後不到四個月、用於項目建設僅兩個月後就落入海中的事故。

本案被告遵守一審判決,賠償因風電設備沉沒造成的一系列損失。 除了這些付款外,他們還有義務繼續償還銀行貸款。 這一結果給原告帶來了巨大的經濟壓力。

調解無效後,審判長譚學文仔細剖析了案件的各個爭議點,撰寫了近25,000字的綜合判決書草案。 該判決於2022年XNUMX月簽署發布。經被告上訴,二審雙方達成和解,原告承認支付利息,被告撤回上訴。

近年來,我國海上風電行業快速發展,進入大幅增長階段。 這一進展伴隨著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安全事故,引發了人們對潛在風險的擔憂。 下一步,廣州海事法院將圍繞海洋強國建設,精心辦理海上風電案件,為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海洋保護提供優質司法支撐。生態環境。

該案發生於2021年XNUMX月,發生在惠州港風電項目施工現場。 某風電安裝平台在打樁作業時發生事故,導致平台的一條腿刺穿駐紮在其上的履帶式起重機的船體,導致平台傾斜,起重機沉入海中。 原告已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工程機械保險單。

庭審中,被告對沉沒設備列為保險標的提出異議,認為原告缺乏保險利益。 但廣州海事法院經過仔細調查該設備的規格、產品、出廠編號以及運輸和安裝情況,最終認定該沉沒設備確實符合保險標的,原告具有保險利益。

與陸上風電項目相比,海上風電項目的設備投保風險較高,投保人在投保過程中是否履行了最大誠信義務是一個關鍵問題。 法院認為,由於原告在採購合同中詳細記載了該設備用於132米“海上風電”的用途,被告理應知曉該設備的潛在用途,並在承保過程中進行詢問。 據此,法院判決原告履行了最大誠信義務,保險人對保險索賠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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