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亞 | 是否可以將資金匯出尼日利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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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CJP Ogugbara 提供, CJP Ogugbara & Co (Sui Generis Avocats),尼日利亞.

可以說,並非所有尋求追回的債務都受 CCI 和 TTA 的政策和立法文書的約束。 中國賣方(公司或個人)與尼日利亞買方(公司或個人)之間的簡單貿易、貨物和服務進出口產生的債務; 或中國的中國賣家(公司或個人)和居住在尼日利亞的另一中國買家(公司或個人)。 在這一類別中,債權人有多種選擇,但必須注意避免違反尼日利亞關於洗錢犯罪的法律。 其中一些選項尚未被定罪,也未被視為對尼日利亞財政制度體系構成任何形式的威脅。 常設國際法院第十二屆會議在 SS Lotus(法國訴土耳其)案(檔案 E.c.,案卷 XI,第 9 號判決書,7 年 1927 月 36 日作出的判決)中闡明的國際法原則(普通)會議認為:“除非國際法的特定規則禁止這種行為,否則國家擁有以其希望的方式行事的主權權利。” 在尼日利亞,這一原則得到了修訂後的 12 年憲法第 1999 (2003) 條和 FRN v. IFEGWU (15) 842 NWLR (Pt. 113) XNUMX 的支持,大意是允許不禁止的內容,即說“法律沒有定罪的事情不能被包括法院在內的任何機構定為犯罪。

首先,債權人可以探索 Bureau de Change 和其他黑市窗口的路線。 主要缺點是匯率基於黑市價格。 第二種選擇是代表債權人對任何投資組合進行再投資,並由律師事務所以信託方式為債權人持有。 如果為債權人追回債務,他可以將資金再投資於股票、股權和向當地公司提供貸款。 第三種選擇是將資金重新用於從尼日利亞向中國進口原材料、商品和其他服務。 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尋找與尼日利亞當地中國進口商交流的機會。 除上述選擇外,債權人還可以尋找中國資本進口證書(CCI)的持有人,並擁有轉讓、轉讓、收購或合併投資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雖然不是 CCI 支持的初始投資基金的轉讓人,但仍可以是 CCI 尋求匯回的基金的受益人。 需要說明的是,在這種情況下,各方自行或通過其代表聯繫CCI持牌交易商,出示投資轉讓、合併、轉讓等證據。 與作為監管機構的 CBN 進行接口,以獲得對該安排的批准。 筆者認為,原材料從尼日利亞進口到中國是最終也是最好的選擇。

貢獻者:CJP Ogugbara

機構/公司:CJP Ogugbara & Co (Sui Generis Avocats)(English)

職位/職務:創始合夥人

國家:尼日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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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是 CJP Ogugbara & Co (Sui Generis Avocats) 的貢獻。 CJP Ogugbara & Co 於 2014 年在尼日利亞成立,是一家合夥公司,一直致力於爭議管理、訴訟和仲裁、商業實踐:房地產和投資諮詢、稅務實踐和能源諮詢。 除了核心業務領域外,他們還促進和擴展客戶業務發展和企業利益的業務,尤其是在尼日利亞經濟和投資領域。

Photo by 奧魯米德班貝魯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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