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亞 | 是否可以將資金匯出尼日利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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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CJP Ogugbara 提供, CJP Ogugbara & Co (Sui Generis Avocats),尼日利亞.

匯回是外國投資者或債權人追回債務的一個重要方面。 為了我們的討論,我們將考慮《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政府關於相互促進的雙邊條約/協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和第六條的規定兩國於 1 年簽訂的投資保護協定。 該條約第 2(3)(c) 條將投資定義為包括對金錢或任何其他具有與投資相關的經濟價值的表現的索取權。 很明顯,收回的債務可以被視為此類投資。 其次,第 6 條第 (2001) 款將任一國家的國民視為投資者。 根據上面給出的定義,債權人顯然屬於這一類。 此外,第 1(1) 條保證保護從債務人那裡收回的任何資金。 第 1 條向參與國的投資者保證公平公正的待遇。 它進一步確保了此類投資的最惠國待遇(“MFN”)。 最後,條約協定第 2 條保証投資回流和投資回報。 但是,此保證受每個國家/地區當地法律的約束。

將資金匯出尼日利亞受《尼日利亞投資促進委員會法》的規定約束; 外匯(監控和雜項規定)法; 尼日利亞中央銀行法; 《投資和證券法》和《國家技術採購和促進法辦公室》。 通常,根據尼日利亞政府的外國直接投資計劃,這些框架可以很容易地以任何選擇的可兌換貨幣將資金從尼日利亞匯回給基金所有者。 一旦資金所有者可以出示資金進口到尼日利亞的證據或向尼日利亞公司提供技術服務的證據,該程序就會放寬。 但是,並非所有債務都被視為通過資本進口證書 (CCI) 帶入尼日利亞的投資。 此外,根據技術轉讓協議,並非所有尋求追回的債務都被視為源自中國國民向尼日利亞公司提供的專家技術服務。

資本進口證書 (CCI) 是在尼日利亞政府的外國直接投資計劃中頒發給外國投資者的證書,作為外國直接資本投資流入的證明,無論是股權還是債務; 現金或貨物。 CCI 由持牌交易商發行,通常是商業銀行代表尼日利亞中央銀行 (CBN)。 因此,債權人尋求收回的債務可以是投資於尼日利亞公司的資金、提供給尼日利亞公司的貸款以及用於從尼日利亞公司購買股份等的資金。外國技術轉讓的專家和尼日利亞受益人(個人或公司)。 此類服務的示例可以是技術訣竅協議; 軟件許可證; 諮詢服務協議等。但是,此類協議必鬚根據該法在國家技術獲取和促進辦公室註冊。 這些服務如果提供但未支付費用,就會形成債務,如上所述可以收回。 在上述情況下,追回債務的匯回是通過中央銀行的外匯公開市場進行的,通常以官方匯率進行。 所需要的只是遵循資金進口或技術轉讓的確切方式,當然要繳納所有應計稅款。

貢獻者:CJP Ogugbara

機構/公司:CJP Ogugbara & Co (Sui Generis Avocats)(English)

職位/職務:創始合夥人

國家:尼日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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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是 CJP Ogugbara & Co (Sui Generis Avocats) 的貢獻。 CJP Ogugbara & Co 於 2014 年在尼日利亞成立,是一家合夥公司,一直致力於爭議管理、訴訟和仲裁、商業實踐:房地產和投資諮詢、稅務實踐和能源諮詢。 除了核心業務領域外,他們還促進和擴展客戶業務發展和企業利益的業務,尤其是在尼日利亞經濟和投資領域。

Photo by 斯蒂芬·奧拉通德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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