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亞 | 關於在尼日利亞對追回資金徵稅,我需要了解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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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CJP Ogugbara 提供, CJP Ogugbara & Co (Sui Generis Avocats),尼日利亞.

根據《公司所得稅法》第 9 (1)(ag) 條,稅收適用於在尼日利亞產生、源自、帶入或收到的與任何貿易或業務、租金或任何溢價有關的所有收入的利潤、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折扣、費用或年金、年度利潤、任何被視為收入或利潤的金額、費用或會費或為提供的服務提供的津貼(無論何時支付),任何因收購和處置短期貨幣工具。 很明顯,從任何債務人處追回的任何資金都必須屬於來自尼日利亞領土的資金。 請參閱上文第(a、d、e及f)段。 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則意味著追回債務的收益是應納稅的。

然而,尼日利亞和中國之間的避免雙重徵稅條約的干預帶來了一些喘息的機會。 7 年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 1 條第 2008 款規定:“締約國一方企業的利潤應僅在該締約國一方徵稅,除非該企業通過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在該締約國另一方進行營業。 如果企業從事上述業務,則該企業的利潤可以在另一國征稅,但僅限於歸屬於該常設機構的部分。” 同時,條約第5條將常設機構定義為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業務的固定營業場所。

該協議的明顯意圖是避免在尼日利亞人和中國人的業務關係過程中發生雙重徵稅事件。 我們認為,假設債務人已就交易標的物及隨之而來的債務繳納了進項增值稅或其他相關稅費。 由於債權人在尼日利亞沒有業務(常設機構),因此收回的上述款項不能被視為來自尼日利亞。 同時假設債權人在中國向債務人提供的貨物已經繳納了增值稅或相關稅款,因此根據反雙重條約所支持的上述論點,可以認為追回的資金無需納稅。稅收。 重要的是要注意,一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恢復的方式和方式以及所僱用的法律團隊為實現恢復而部署的技能。 如果這些錢沒有得到應有的處理,則可能會徵稅,而稅務機構為其他方面的正當性辯護是另一回事。

貢獻者:CJP Ogugbara

機構/公司:CJP Ogugbara & Co (Sui Generis Avocats)(English)

職位/職務:創始合夥人

國家:尼日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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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是 CJP Ogugbara & Co (Sui Generis Avocats) 的貢獻。 CJP Ogugbara & Co 於 2014 年在尼日利亞成立,是一家合夥公司,一直致力於爭議管理、訴訟和仲裁、商業實踐:房地產和投資諮詢、稅務實踐和能源諮詢。 除了核心業務領域外,他們還促進和擴展客戶業務發展和企業利益的業務,尤其是在尼日利亞經濟和投資領域。

Photo by 森伊多烏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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