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在執行外國判決時是否偏袒國有企業?
關鍵要點:
- 在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方面,中國最高人民法院(SPC)自2022年以來一直在實施新政策,進一步削弱了司法權力的本地化。 這確保了包括國有企業在內的本地競爭性企業不會獲得任何不正當的優勢。
新政策通過事前內部審批和事後備案程序,防止地方法院在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案件中受到不合理影響。 - 是否採用事前批准取決於法院審查申請是基於條約還是互惠。 對於那些基於互惠的人來說,事前批准是必須的。 相比之下,基於相關條約的則不需要此類批准。
- 事後備案程序適用於所有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案件,無論是根據國際和雙邊條約審查的案件,還是基於互惠原則的案件。 各地法院作出承認或者不承認的裁定後,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中國法院在執行外國判決時是否偏向國有企業 (SOE)?
不太可能。 這是因為自 2022 年起實施的中國最高人民法院 (SPC) 發布的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新政策將阻礙地方法院這樣做。
一、國有企業會受到青睞嗎?
根據中國成文法,國有企業在司法程序中不會獲得任何額外保護。 事實上,中國法律已經肯定了“競爭中立”原則。
在實踐中,如果國有企業偶爾受到更好的保護,那隻是與自身的競爭力和獲得的更好的法律資源有關,這可能會影響地方法院。
事實上,任何有競爭力的企業,無論是國有企業、民營企業還是外資企業,都有可能獲得這種比較優勢。
但是,這種優勢僅限於企業所在地的地方法院。 法院離企業所在地越遠,法院越難受到影響。
最高法也注意到了這個問題。 其司法改革始於 2014 年,旨在解決司法權力的地方化問題。 (見較早的帖子'為什麼司法問責制是中國司法體制改革的基石?')
在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方面,最高人民法院自2022年起實行新政策,進一步弱化司法地方化。
這確保了包括國有企業在內的本地競爭性企業不會獲得任何不正當的優勢。
具體而言,新政策要求地方法院在受理涉及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案件時,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地方法院可以對某些案件作出裁決。
這意味著,如果外國公司向中國當地法院申請承認外國判決,並希望執行國有企業的財產,國有企業將很難在新政策下通過影響當地法院獲得青睞。 因為地方法院如何判決最終還是要由最高人民法院來決定。
二。 這個新政策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事前內部審批和事後備案程序,防止地方法院在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案件中受到不合理影響。
本程序來源於2021年底發布的《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2021年會議紀要”,《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查工作座談會紀要》) .
1. 事前內部審批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事前內部審批機制限制了地方法院在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權。 這一機制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地方法院的獨立性,但在實踐中將大大提高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成功率。
(1) 是否採用事前批准取決於法院審查申請是基於條約還是互惠
一世。 基於相關條約的申請無需事前批准
如果作出判決的國家與中國締結了相關的國際和雙邊條約,受理申請的地方法院可以直接依據該條約進行審理。
此時,地方法院無需報請上一級法院批准即可作出裁決。
ii. 基於互惠的申請需要事前批准
判決地國與中國未締結相關國際、雙邊條約的,受理申請的地方法院將按照對等原則進行審查。
此時,地方法院應在作出裁定前,將其處理意見逐級上報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對處理意見有最終決定權。
(2) 事前審批如何進行?
特別:
第一步:受理申請的地方法院作出裁定決定後,提請其上一級法院即同轄高級人民法院對其建議進行初審。 如果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該提議,將要求地方法院作出修改。
第二步:如果受理申請的地方法院的提議被高級人民法院核准,該提議將進一步上報上一級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對該提案擁有最終決定權。
(3) 為什麼審批程序因審查依據而異
我們認為,核心原因在於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法院處理此類案件的能力沒有充分的信心,擔心一些人可能會無理拒絕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
一世。 基於條約的案件審查
由於條約中對審查要求有詳細規定,地方法院只需按照明確要求進行審查即可。 在這種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法院在此類案件中犯錯的擔憂相對較少。
ii. 基於互惠的案例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法院確定中國與判決地國之間的互惠關係的能力並不完全有信心。 好吧,我們不得不承認,這種擔心在某種程度上是有道理的。
因為地方法院要作出這樣的認定,需要有能力查明和充分理解判決地所在國的法律; 然而,這是一些地方法院不太能做到的。 因此,他們可能無法完全了解情況並據此做出合理判斷。
(4) 事前批准是什麼意思?
在大多數情況下,這意味著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成功率提高。
如果地方法院在作出裁決前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這意味著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將直接影響每一個案件的結果。
那麼,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是什麼?
從2015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和地方法院在這些司法政策指導下審理此類案件的結果來看,最高人民法院希望更多的外國判決能夠在中國得到承認和執行。
這一判決的最新證據是,2021年會議紀要進一步放寬了互惠標準,以避免外國判決因以往嚴格的互惠標準而在中國被拒絕承認和執行。
因此,我們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事前核准意在提高外國判決承認和執行的成功率。
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還設計了內部報告和審查機制,以確保中國地方法院合理對待外國仲裁裁決。 上述機制雖然與事前審批略有不同,但其目的基本相同。
三、最高人民法院事後備案
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案件,無論是按照國際和雙邊條約審查,還是按照互惠原則審查,地方法院在作出承認或者不予承認的裁定後,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依據國際和雙邊條約審查的案件,地方法院不受最高人民法院事前審批機制的約束,但事後仍需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這意味著最高人民法院希望及時了解地方法院處理此類案件的情況。
為什麼需要事後備案? 我們相信:
從宏觀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希望對外國判決在中國的承認和執行有一個全面的了解,以方便自己調整中國在這一領域的總體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也希望從微觀上了解每個案件中地方法院遇到的問題和採取的解決辦法。 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地方法院的做法不當,未來可以通過相關機制促使地方法院在這些問題上採取更加合理的做法。
三、 新政策對外國判決在中國的執行還有哪些規定?
2021年會議紀要是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司法政策,自2022年2021月起實施。XNUMX年會議紀要首次明確,執行外國判決的申請將受到嚴格審查。更寬鬆的標準。
2015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在政策中不斷披露,希望對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申請更加開放,並鼓勵地方法院在既定司法實踐範圍內對外國判決採取更加友好的態度。
誠然,在司法實踐中,執行外國判決的門檻設置得太高,中國法院從未對如何系統地執行外國判決作出詳細闡述。
因此,儘管最高人民法院熱情高漲,但仍不足以吸引更多申請人向中國法院提出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申請。
然而,這種情況現在有所改變。
2022年202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2021年跨境民商事訴訟會議紀要》,解決了外國判決在中國承認和執行的若干核心問題。 XNUMX年會議紀要體現了全國法官代表在座談會上就如何審判案件達成的共識,將被所有法官遵循。
有關此 2021 年會議摘要的更多信息,請閱讀“中國系列裁判文書收集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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