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官如何認可外國破產判決
中國法官如何認可外國破產判決

中國法官如何認可外國破產判決

中國法官如何認可外國破產判決

關鍵要點:

  • 2021年,廈門海事法院根據互惠原則裁定承認新加坡高等法院指定破產管理人的命令。 初審法官分享了他對申請承認外國破產判決的互惠審查的看法。
  • 中國法院根據企業破產法承認和執行外國破產判決的要求與民事訴訟法承認和執行其他外國民事和商事判決的要求幾乎相同,只是對於外國破產判決有一個附加要求,即,保護中國境內債權人的利益。
  • 廈門海事法院初審法官認為,在外國破產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基於互惠的問題上,互惠原則應體現為事實互惠為先,推定互惠為補充。 此外,法院應依職權主動確定互惠關係。

以前的帖子,我們介紹了中國法院首次承認了新加坡的破產判決。 18 年 2021 月 2020 日,中國廈門海事法院根據互惠原則對一起案件(以下簡稱“廈門案”)作出裁決,承認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命令,該命令為新加坡指定破產管理人公司(見In re Xihe Holdings Pte. Ltd.等(72)民334民初2020號((72)閩334民初XNUMX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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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官廈門海事法院夏先鵬法官在《人民司法》上發表題為《外國承認破產法官申請承認外國破產判決中的互惠審查》的文章。 ”(人民司法)(22年第2022號),就本案發表意見,主要如下:

一、法律依據

在廈門案中,法院認為,申請承認外國破產判決的,應當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審查。

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外國法院對破產案件作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涉及債務人在中國境內的財產的,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向法院執行判決、裁定的,法院應當按照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互惠原則對申請或者請求進行審查。 法院認為該行為不違反中國法律基本原則,不損害中國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中國境內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認和執行判決或裁定的規則。

中國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破產判決的要求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CPL)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其他民商事判決的要求幾乎相同,但外國破產判決有附加要求,即保護債權人在中國境內的利益。

在廈門案之前,中國法院對此類案件的法律依據存在不同意見。 有人認為,鑑於《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有待進一步完善,外國破產判決的認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為依據。

我國首例基於互惠原則承認外國破產判決的案件——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德國破產判決承認與執行案《企業破產法》。

但是,在廈門案中,法官認為法律依據應該是《企業破產法》,因為該法在這方面的要求更為詳細,即《企業破產法》特別強調外國判決不得損害境內債權人的利益。中國的。

二、 破產判決的互惠檢驗

根據《企業破產法》,中國法院承認外國破產判決的前提是中國與判決地國之間存在國際條約或互惠關係。

迄今為止,中國與39個國家締結了雙邊司法協助條約,其中35個雙邊條約包含判決執行條款。 欲了解更多信息,請閱讀“中國雙邊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一覽表(包括執行外國判決)“。 此外,中國尚未與任何國家達成專門承認和實施跨境破產程序的具體條約。

因此,除了上述35個國家的判決外,我國對外國破產判決的審查主要基於對等原則,如廈門案中的新加坡破產判決。

在廈門案中,廈門海事法院認為,在審查外國破產判決時,應體現互惠原則,以事實互惠為先,推定互惠為補充。

傳統上,中國法院採用事實互惠檢驗,即只有在外國法院先前承認並執行中國判決時,中國法院才會承認兩國之間存在互惠,並進一步承認和執行該國的判決。外國。

廈門海事法院進一步表示,在事實互惠不存在的情況下,法院應適用推定互惠標準,而不是直接以兩國不存在事實互惠為由拒絕承認外國破產判決。

推定互惠檢驗最早是在 第二屆中國東盟司法論壇南寧聲明,即:

兩國在承認或執行對方法院作出的此類判決的司法程序上可以推定互惠關係的存在,前提是對方法院沒有拒絕承認或執行該等判決缺乏互惠的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夏先鵬法官並未提及2022年以來中國法院在承認和執行民商事判決中採用的新的互惠原則。

從2022年開始,中國法院對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採用新的互惠規則。 規則出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跨境民商事訴訟的會議紀要,確立了中國法官對此類案件的共識。 更多信息請閱讀《中國為執行外國判決推出新的互惠規則,這意味著什麼? “

這是因為新的互惠原則不適用於破產案件。 參見“中國法院如何審查執行外國判決的申請:標準和適用範圍”。

三、 中國法院如何適用互惠原則

廈門海事法院認定,新加坡分別承認中國的一般民商事判決和破產判決,據此認定,新加坡與中國在分別承認一般民商事判決和破產判決方面存在互惠關係。 由此可見,廈門海事法院認為,民商事判決不同於破產判決。

即使判決地與中國在民商事判決上建立了互惠關係,並不一定意味著其在破產判決上與中國建立了互惠關係。 中國法院將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破產判決是否存在互惠關係。

此外,廈門海事法院認為,法院有義務確定互惠關係。 因此,在廈門案中,即使申請人在破產判決的承認和執行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新加坡與中國之間存在互惠關係,法院仍應依職權主動認定互惠關係。 .

法院認為,法院不能僅僅因為當事人沒有證明就否認互惠關係的存在。

IV。 註釋

我們認為,廈門案為外國破產判決如何在中國得到承認和執行提供了一些見解。

根據我們對中國法院運行機制的了解,我們認為廈門海事法院在作出判決前可能已經諮詢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 因此,廈門案的結論也可能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

這些觀點如下:

一、外國破產判決在中國的承認和執行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2.中國法院在認定中國與判決地國之間存在互惠關係,作為外國破產判決承認和執行的前提條件時,將首先以事實互惠檢驗為基礎進行推定審查。互惠測試作為補充。

3、當事人不能證明存在互惠關係的,法院應當依職權主動認定,而不是僅僅因為當事人不證明存在互惠關係而直接否認存在互惠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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