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中国港口货物丢失责任:案例研究
国际贸易中中国港口货物丢失责任:案例研究

国际贸易中中国港口货物丢失责任:案例研究

国际贸易中中国港口货物丢失责任:案例研究

在国际贸易中,中国港口货物失踪引发了对损失责任方的质疑。 当货物安全抵达中国港口,但在客户提货之前神秘消失,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本文研究了一个案例研究来阐明这个问题。

一、案例背景

2016年,华盛公司签订了向国外客户交付一批货物的协议。 为了方便发货,他们向长荣公司订了舱位。 随后,长荣公司的船务代理永航公司签发了提单,提单上注明华盛公司为发货人。 但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长荣公司、永航公司未收到华盛公司背书转让的提单而将货物交付他人。 当国外客户前来提货时,却发现货物已被他人拿走,且无法追踪。 华盛公司遂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长荣公司、永航公司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他们是在收到第三方提供的全套正本提单后才交付货物的,货物损失是由于华盛公司对正本提单处理不当造成的,他们声称这不是他们的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载明按照发货人的指示交付给指定人或者提单持有人的条款,构成承运人对交付货物的保证。商品。 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进一步规定,转让提单应当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

3.分析

本案中,长荣公司作为承运人,签发了以华盛公司为发货人的订单提单。 这构成长荣公司在华盛公司背书后交付货物的承诺。 但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长荣公司仅凭正本提单将货物交付他人,没有华盛公司的背书。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错误交付,长荣公司对华盛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永航公司作为长荣公司的货运代理,与本案华盛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 因此,永航公司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4。结论

在海上贸易关系中,即使收货人拥有正本提单,但未经发货人适当背书,也不是该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不能向承运人索取货物。 承运人未经托运人背书而将货物交付给提单持有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并赔偿托运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法院判决华盛公司胜诉,判令长荣公司赔偿损失共计1.99万余元。 该案提醒人们遵守海商法相关规定对于确保国际贸易交易顺利进行、避免在中国港口发生货物丢失纠纷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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