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如何执行缺席判决?|送达与外国判决执行系列(六)
首先,请确保缺席判决已妥善送达中国境内的被告。
适当的送达程序对于在中国执行外国判决至关重要。 在这种情况下,不仅是法院传票,法院判决书也需要妥善送达中国的诉讼当事人。
根据中国法律,通过邮寄/电子邮件/传真向中国境内的诉讼当事人送达外国判决无效。 此类送达将被视为程序缺陷,对在中国申请执行外国判决造成实质性障碍。 更多案例可以在较早的帖子“是否需要将外国判决送达中国的诉讼当事人?”中找到。
缺席判决送达妥当并生效后,申请人方可申请在中国执行该判决。
另请注意,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考虑艺术的影响来评估缺席判决的生效。 《海牙送达公约》第 16 条允许未出庭且已作出缺席判决的被告有机会向法庭法官请求免除因上诉期限届满而产生的时效。 由于中国是海牙服务公约的缔约国, 宣布艺术的第三段的适用性。 16, '请求免除上诉期限届满之效力的申请,非在判决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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