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货物税收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货物税收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货物税收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货物税收政策

女士投稿 赵静, 海兰兹律师事务所.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货物税收政策》(财税〔2023〕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以下简称《公告》)降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退税成本,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公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1210年内申报出口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编码(9610、9710、9810、XNUMX)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自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回中国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出口时征收的出口关税允许退还; 出口时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比照执行内销退运的有关税收规定。 上述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企业应按规定补缴已退税款。

《公告》要求,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在办理进口免税等手续时,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有偷税漏税、骗税等违法行为。行为或违规行为。

贡献者: 赵静

机构/公司: 海兰兹律师事务所

职位/职务:合伙人

照片由 王玉涵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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